车贷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4-21 08:37
《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表明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并不调整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为仰丈被保险人生活的人提供生活保障,而财产保险的本质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补偿,不涉及第三人为受益人的问题。对于车贷险合同中关于银行为受益人的约定不产生保险意义上的受益人的法律后果,但不是任何法律后果都没有。车贷险中被保险人对于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目的并非无偿的为银行设定利益,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不能偿还到期的银行贷款时,把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银行,其法律性质属于债权转让。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认定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2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一)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
(二)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属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三) 《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并非“受益之人”之意
二、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 关于受益人制度法理基础两种基本观点的辨析
(二) 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
(三) 财产保险中无受益人制度的适用基础
三、车贷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法律性质
(一) 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现象产生的原因
(二) 被保险人关于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三) 约定银行为受益人在法律性质上符合债权转让特征
四、车贷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认定
(一)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 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三) 银行作为债权转让受让人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区别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兼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J]. 李利,许崇苗. 保险研究. 2010(07)
[2]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J]. 薛军. 法商研究. 2010(02)
本文编号:3151430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2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一)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
(二)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属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三) 《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并非“受益之人”之意
二、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 关于受益人制度法理基础两种基本观点的辨析
(二) 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
(三) 财产保险中无受益人制度的适用基础
三、车贷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法律性质
(一) 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现象产生的原因
(二) 被保险人关于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三) 约定银行为受益人在法律性质上符合债权转让特征
四、车贷险合同中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认定
(一)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 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三) 银行作为债权转让受让人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区别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兼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J]. 李利,许崇苗. 保险研究. 2010(07)
[2]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J]. 薛军. 法商研究. 2010(02)
本文编号:315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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