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29 03:27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文章来源】:学术界. 200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违约金与违约定金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一)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主要区别。
    (二)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原则上只能择一适用。
三、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一)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区别。
    (二)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可以合并适用。



本文编号:316674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16674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d38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