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29 03:27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违约金与定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择一适用。但许多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二者可以合并适用。经研究认为,应将定金限缩为违约定金,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在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应择一适用;在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则可合并适用。意使违约金制度与违约定金制度既符合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意,也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文章来源】:学术界. 200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违约金与违约定金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一)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主要区别。
(二)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原则上只能择一适用。
三、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一)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区别。
(二)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可以合并适用。
本文编号:3166745
【文章来源】:学术界. 200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违约金与违约定金
二、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一)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主要区别。
(二) 惩罚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原则上只能择一适用。
三、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并存适用
(一)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的区别。
(二)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并存时可以合并适用。
本文编号:316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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