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谈谈对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确定方式的认识——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7 00:5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中对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确定方式有4种。经法院释明由当事人变更案由方式,存在有违法官中立等弊端;法院依职权主动确定案由方式,可能违反上诉案件审理范围限制规定。依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确定案由方式与依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定案由方式,是并行不悖的,为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较佳方式。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不同方式
    (一)法院通过行使释明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二)法院依照职权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三)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四)依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方式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
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不同方式的依据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合同纠纷案由不同方式的评析及本文的观点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标准——兼论“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J]. 任重.  法学研究. 2019(04)
[2]论裁判脱漏及其程序上的处理[J]. 杜睿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03)



本文编号:319074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19074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68c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