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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与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契合 ——兼论财产保险利益的证明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1 01:43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础理论和重要原则,也是区分赌博从而成就现代保险的基石。但是目前,这一从英美法发展而来的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实践中,已经面临诸多如何与我国传统大陆法理论相契合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保险利益得以充分发挥其防止赌博的功能,从而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本文旨在研究其中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标的的契合,兼论财产保险利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问题。笔者力图为财产保险利益在我国传统大陆法系的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理论下找到恰当的定位,与我国现在通行的理论相符合,最终促进理论的融合和保险实践的发展。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法解释学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以及实证的方法,由保险利益的根本目的——防止赌博出发,结合其源出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现行的民商法、诉讼法理论和实践,通过观察、比较、分析给予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以适当定位。得出结论如下:一、我国财产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出险时的要求;对投保人不必要求。 二、保险利益应为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不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解除要件。三、保险利益不是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而是保险的... 

【文章来源】:清华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8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 选题意义
    二、 国内研究状况
    三、 论文结构
第 1 章 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要求
    1.1 保险利益的意义
    1.2 保险利益的概念
    1.3 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要求
        1.3.1 被保险人必需保险利益
        1.3.2 投保人无需保险利益
        1.3.3 受益人必需保险利益
    1.4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仅出险时
        1.4.1 不同法系的国家的不同认识
        1.4.2 本文观点: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仅为出险时
第 2 章 保险利益与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契合
    2.1 保险利益不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2.1.1 对成立要件说的评价
        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2.1.3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2.1.4 小结--保险利益不应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2.2 保险利益不应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2.2.1 对生效要件说各理由的评价
        2.2.2 生效要件说的弊端
    2.3 无保险利益不应成为解除条件
        2.3.1 从效力条件理论看解除条件说
        2.3.2 解除条件说的弊端
    2.4 保险利益应为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
        2.4.1 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实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条件
        2.4.2 保险金请求权行使要件说的优势
        2.4.3 对两点问题的思考
第 3 章 保险利益与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契合
    3.1 对现有学说的评价
        3.1.1 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3.1.2 给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3.1.3 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3.2 浅见--财产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的标的
        3.2.1 保险与保险合同
        3.2.2 财产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的标的
第 4 章 财产保险利益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4.1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理论
        4.1.1 证明责任理论概述
        4.1.2 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概述
    4.2 保险合同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4.2.1 英美--盖然性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y)
        4.2.2 法国
        4.2.3 我国
    4.3 财产保险利益证明责任的分配
        4.3.1 澄清对我国《保险法》第 23 条的认识
        4.3.2 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证明责任的分配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与声明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20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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