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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重叠的法律分析及司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1-06-14 12:54
  在实践生活中,合同形形色色、纷繁复杂,远非我们所学的模板化合同那般简单。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疑难合同案件,法官会尤感棘手。理论应该服务于实践,为实践提供指引。因而,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型写作模式,择选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重叠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以求为司法实践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总结经验并提供建议。本文一方面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界定该案件的纠纷性质,分析该案合理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由个体窥见一般,从个案的具体分析过程升华一般分析思路,以求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简练地概述了唐某、黄某夫妇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审理结果。在该案中,被告为获取原告的融资而主动提出签订《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并在《借款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在一定期限清偿本息,未在该期限内清偿本息的,则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出具房价款收据,收取了原告572万元。而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商品买卖合同》义务。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从担...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介绍
    (一) 案件基本事实
    (二) 诉争焦点
        1. 本案的性质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与《担保法》第四十条存在冲突
    (三) 一审法院判决要旨
二、法律分析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1. 签订《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探究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
    (二) 《借款合同》第二章第一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并不属于流质条款
        1. 该条款虽名为保证条款,但实非法权意义上的保证条款
        2. 该条款亦非流质条款
    (三) 当事人双方的选择性约定如何确认?
三、启示及建议
    (一) 探寻合同的真正目的,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
    (二)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应随意认定约定无效
    (三) 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法律风险
    (四) 万物归一:秉承"公平正义"之永恒法宝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法官处理案件的局限[J]. 殷连泽.  政府法制. 2008(09)
[2]流质条款效力论[J]. 孙鹏,王勤劳.  法学. 2008(01)
[3]试论合同目的的具体适用与法律意义[J]. 温志芳,籍雁东.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6(06)
[4]论合同目的的查明[J]. 吴庭刚.  山东社会科学. 2006(09)
[5]论《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J]. 顾瑞.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2006(01)
[6]浅谈合同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J]. 张智聪.  理论界. 2005(12)
[7]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J]. 崔建远.  法学. 2005(09)
[8]论流质契约的解禁[J]. 季秀平.  河北法学. 2005(04)
[9]论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的统一性[J]. 唐彩虹.  河北法学. 2003(05)
[10]论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J]. 杨粉米.  理论导刊. 2002(12)

硕士论文
[1]流质条款效力研究[D]. 张燕.西南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22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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