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 ——以《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22 20:27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作为适用率极高的一项条款,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所导致的问题也引起了争论和重视。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将本此项规定限缩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种效力位阶论的努力仍然没有能够解决对合同效力的随意否定的现象。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了所谓的“效力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进行了限缩,但是这种路径似乎比《合同法解释(一)》更无能为力,因为其无法提供一个标准来说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法解释(一)》与《合同法解释(二)》的颁布,对合同所违反的“法律”做出的一步步限缩,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第52条第5项的困境,反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新的困惑。美国《第二次合同法...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概述
(一) 合同的含义
(二) 合同的效力
(三) 公共政策的涵义
(四) 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性质
二、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效力
(一) 违反公共政策之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二) 源于立法的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
(三) 法院发展的公共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违反公共政策之合同后果的缓和技术
(一) 存在“可宽恕的不知”可获得救济
(二) 一方已经履行时的例外
(三) 对合同进行分解
(四) 不得恢复原状的例外
四、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启示
(一) 我国《合同法》52 条第5 项存在的问题
(二) 关于解决问题路径的争论
(三) 美国经验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评析[J]. 马志强.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0(05)
[2]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J]. 王轶. 南都学坛. 2010(01)
[3]论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定位的基本原则——以公私法二元观为视角[J]. 许翠霞. 经济研究导刊. 2009(32)
[4]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J]. 许中缘,王利明. 法学家. 2009(02)
[5]法院为何要创制公共政策——法理视角的分析[J]. 张友连. 浙江学刊. 2009(01)
[6]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6)
[7]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J]. 孙鹏. 环球法律评论. 2007(02)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J]. 孙鹏. 法商研究. 2006(05)
[9]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J]. 林国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3)
[10]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6)
博士论文
[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 许翠霞.中国政法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关于合同无效之“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法律思考[D]. 郑霞.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研究[D]. 孙吉军.华东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243488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概述
(一) 合同的含义
(二) 合同的效力
(三) 公共政策的涵义
(四) 违反公共政策合同的性质
二、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效力
(一) 违反公共政策之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二) 源于立法的公共政策与合同效力
(三) 法院发展的公共政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违反公共政策之合同后果的缓和技术
(一) 存在“可宽恕的不知”可获得救济
(二) 一方已经履行时的例外
(三) 对合同进行分解
(四) 不得恢复原状的例外
四、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启示
(一) 我国《合同法》52 条第5 项存在的问题
(二) 关于解决问题路径的争论
(三) 美国经验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评析[J]. 马志强.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0(05)
[2]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J]. 王轶. 南都学坛. 2010(01)
[3]论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定位的基本原则——以公私法二元观为视角[J]. 许翠霞. 经济研究导刊. 2009(32)
[4]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J]. 许中缘,王利明. 法学家. 2009(02)
[5]法院为何要创制公共政策——法理视角的分析[J]. 张友连. 浙江学刊. 2009(01)
[6]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6)
[7]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J]. 孙鹏. 环球法律评论. 2007(02)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J]. 孙鹏. 法商研究. 2006(05)
[9]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J]. 林国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3)
[10]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6)
博士论文
[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 许翠霞.中国政法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关于合同无效之“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法律思考[D]. 郑霞.中国政法大学 2010
[2]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研究[D]. 孙吉军.华东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2434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243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