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制度研究
本文关键词:加害给付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加害给付制度源于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所谓的“不完全给付”乃至本文所要讨论的“加害给付”。但无论关于“加害给付”的理论发展到何种程度,对于一个事实,我们可以加以肯定——加害给付是一种债的不履行形态,它势必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的同时受损,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恰恰是这种责任的竞合,造成了各国民法理论对于加害给付性质的认定,以及通过何种诉求寻求救济,乃至如何诉求等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其中又数固有利益所包含的精神损害问题最为典型。由此,如何通过对加害给付的性质认定,寻求施以救济的途径,以期使受损的利益(无论履行利益还是固有利益)都能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成为本文进行探讨的思路来源,同时也成就了本文花大力气试图在立法层面上将合同的契约性救济扩大到精神损害领域,在司法层面上纠正对《合同法》122条规定之“竞合”产生的误区,最终实现对我国加害给付制度和理论予以完善的必要性。 文章的正文分为三章: 文章中,导言部分对加害给付的来源和理论演变进行了介绍,同时通过介绍我国现行立法对加害给付的救济情况,从而引出我国目前的加害给付制度在理论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不力,同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竞合”的理解存在误区两大问题。 本文的第一章,详尽地介绍了加害给付制度的来源与发展,同时对加害给付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文章的第二章,本人首先明确了加害给付的性质——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又发生了侵权行为,造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这个基础上,本人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尤其通过对这两种责任在责任的成立基础、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管辖等方面的不同所进行的分析,揭示了加害给付情形之所以特殊的原因,同时也为阐述本人观点——我国现行加害给付制度对精神损害的救济不力和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122条之“竞合”理论的理解存在误区两大问题打下伏笔。紧接着,本人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对现行加害给付制度的立法和理论选择进行了全面展示。在这一部分中,本人通过阐述各国在竞合理论方面的立法与理论选择,对“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内容予以介绍,试图揭示当今民法体系对加害给付情形的性质认定和救济方式。本章的第三部分中,本人介绍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德国)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在加害给付情形下的理论选择。同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虽还未正式启用“加害给付”这个概念,但事实上在《合同法》122条等条文中已经初步体现了加害给付制度的内核,因此本人也在此部分中一并列举,并做简要评述。最后,根据本人对我国现行加害给付理论和救济途径的理解,做出了评价。 文章的第三章,是本文最为重要的章节。在本章中,本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上文中所进行的各国法律的研究,和对我国现行加害给付制度所进行的分析,做出旨在对我国目前加害给付制度予以完善的探讨。此章分为三个部分,在对我国加害给付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之后,本人对我国现行加害给付制度提出了两个意见,第一,扩大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通过肯定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试图给加害给付中经常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以公正的救济。在具体论证过程中,通过论证逐一推翻现行理论中反对给于精神损害以契约性救济的主要理由,用以支持本人希望“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契约性救济”的观点。当然,也承认须对此救济途径做必要的限制,而非一概、不加区别地运用,由此提出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在目的性合同和可预见精神损害的合同中,对精神损害施以违约赔偿。第二,从辨析“竞合”与“聚合”两个概念的本质区别着手,正确理解《合同法》第122条的含义,并阐述适用该条文的具体做法。“竞合”和“聚合”的根本区别在于:“竞合”是因为行使一项请求权,而使另一项请求权因目的实现而消灭。责任聚合之所以不同于责任竞合,就在于受害人选择一种请求权可能不足以对其提供全面的补救,而只能对其中一种损害提供补救,这就有必要实行责任聚合的方式给予当事人全面救济。《合同法》122条所表达的含义是“竞合”,在通常情况下,在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加害给付中,提出违约之诉,则使侵权责任消灭;而在存在精神损害的加害给付中,如购买的高压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买受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对于人身伤害即属于“竞合”,而非“竞合”部分的履行利益和精神损害则构成了“聚合”,还可以通过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得以救济,不能因为两种责任在理论上的竞合而否定受害人另行行使请求权的可能性。
【关键词】:加害给付 责任竞合 全面救济 精神损害 契约性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6
- Abstract6-10
- 导言10-11
- 第一章 加害给付制度概述11-17
- 一、加害给付制度的渊源11-12
- 二、加害给付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12-17
- 第二章 加害给付之责任竞合17-27
-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7-19
-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原因19-20
- 三、竞合理论与立法例20-23
- (一) 关于竞合的理论20-22
- (二) 关于“竞合”的立法例22-23
- 四、我国加害给付制度的法律规制23-27
- (一) 现行法律的规定与司法解释24-25
- (二) 对《合同法》第122条的理解25-27
- 第三章 加害给付制度现状及其完善27-44
- 一、我国加害给付制度现状27-30
- 二、加害给付制度之完善30-44
- (一) 扩大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确立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制度30-39
- 1、精神损害赔偿概述32-33
- 2、司法实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救济之态度33-34
- 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34-36
- 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之限制36-39
- (二) 区别“竞合”和“聚合”,正确理解《合同法》第122条39-44
- 1、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合同法》第122条的理解偏差39-40
- 2、导致理解偏差的根源40-41
- 3、正确理解竞合理论,给予当事人全面救济41-44
- 参考文献44-48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8-49
- 后记49-50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杨振宏;;加害给付的重新阐释[J];大连大学学报;2010年01期
2 刘胜利;;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J];教育教学论坛;2009年03期
3 宋霞;;加害给付问题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4期
4 季必友;刘胜军;;论对加害给付的救济[J];法制与经济;2006年02期
5 刘海山;周辉玉;;论加害给付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2007年05期
6 油妍利;;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地带——加害给付之合理救济路径[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11期
7 刘胜利;;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J];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09期
8 刘芳;;论加害给付请求权的责任承担——兼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J];理论界;2010年05期
9 申莉萍;;加害给付之责任承担方法探析[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4期
10 王荣珍;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J];政法论坛;2005年05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杨胜玲;陶于权;;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5年
2 黄洪波;;浅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1年
3 卢建辉;;雇员遭受第三人损害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雇主应否赔偿[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2辑)[C];2009年
4 沈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探析[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1年
5 黄乔辛;;试述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解决[A];中国律师2001海商研讨会论文集[C];2001年
6 陈靖;;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5年
7 徐民;缪晨;;保险竞合研究——兼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8 王必伟;王乐;;反思与构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司法审查规则之新考量[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
9 肖江平;;论市场规制法责任[A];城市经济与微区位研究——全国城市经济地理与微区位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4年
10 马光;;刍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完善和适用[A];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七届法庭科学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03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吴言霞;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分析[N];江苏法制报;2011年
2 张锦武;浅谈责任竞合[N];江苏经济报;2003年
3 吴春辉;加害给付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22条[N];江苏经济报;2005年
4 朱树英;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N];建筑时报;2010年
5 陈新源 陆圣斌;责任竞合引发管辖权异议的对策[N];江苏经济报;2003年
6 陈峰;责任竞合还是免责事由[N];人民法院报;2001年
7 吴U
本文编号:32646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326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