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06 23:46
情事变更原则萌芽于12、13世纪的“注释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事不变条款”1,发展于人类历史的灾变时期——20世纪早期,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上都有所体现。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适用,具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制度价值。在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应该采纳情事变更原则一直存在争议。2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历史时期,政府的财政政策、法律政策、货币政策等对于经济活动产生剧烈影响之情形时有发生。这些“情事”催促着情事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终于,2009年2月《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事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正确适用奠定基础。情事变更在合同领域适...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界定
(一) 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歧
(二) 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2. 情事变更的时间应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以前
3. 情事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
4. 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 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问题分析
(一) 情事变更与相关制度相混淆
1.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分析
2.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分析
(二) 援引情事变更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分析
(三) 适用情事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完善
(四) 适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建议
(一) 明确房产新政不属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
(二) 新政策出台后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26717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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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界定
(一) 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歧
(二) 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
2. 情事变更的时间应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以前
3. 情事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
4. 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 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问题分析
(一) 情事变更与相关制度相混淆
1.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分析
2.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分析
(二) 援引情事变更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分析
(三) 适用情事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完善
(四) 适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建议
(一) 明确房产新政不属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
(二) 新政策出台后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2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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