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作研发组织下的隐性契约稳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3 00:18
合作研发主要指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由企业提供资金、规定创新项目,利用其资金优势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加速自身的技术变革。科研机构提供人力、设备并执行创新过程的有关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或工艺创新。合作研发组织中的隐性契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契约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合作能否持续,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是否乐意执行隐性契约,又取决于其对合作收益的预期:假若企业或者技术方认为遵守隐性契约的未来收益大于违反契约的当前收益,就会继续遵守契约。反之,就很可能违约。而违约的代价就是终止契约,停止项目合作。由于技术外溢等因素的存在,担心自己的专有知识在合作过程中被合作伙伴消化吸收,增强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从而对自己不利,合作方虽然事前有参与合作的动力,但是一旦达成协议又会产生背弃协议,不向合作研发组织提供自己专有知识的冲动。合作研发组织不仅要诱导其成员遵守已达成的隐性契约,还要敦促成员贡献自己的专有知识。本文以甲国的跨国公司与乙国的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为例,站在跨国公司的立场上分析它们何时只需要购买科研机构的核心技术使用权,而不必拥有完整产权;何时不但要拥有核心技术的使用权,更要牢牢控制住核心技术...
【文章来源】: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参与人投资收益关系
技术支持方 E 在这两种契约方式下都拥有并掌握核持契约的激励机制相同,但是若采取长期雇佣契约,厂核心技术产权的条款,这样一来,企业就能(暂时地)佣契约下,科研机构 E 拿固定薪水为厂商 D 工作。长期的情况,它们的提出是为了更好的阐明各种契约形式之间具体例证分析各种契约形式。
本文编号:3404644
【文章来源】: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参与人投资收益关系
技术支持方 E 在这两种契约方式下都拥有并掌握核持契约的激励机制相同,但是若采取长期雇佣契约,厂核心技术产权的条款,这样一来,企业就能(暂时地)佣契约下,科研机构 E 拿固定薪水为厂商 D 工作。长期的情况,它们的提出是为了更好的阐明各种契约形式之间具体例证分析各种契约形式。
本文编号:340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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