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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构想

发布时间:2021-10-08 01:00
  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是20世纪契约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与普通合同相比较,格式合同具有条款由使用人单方预先拟定、定型化、完整性、要约广泛性以及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等等显著特征。但这些特征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其性质,就性质而言,它仍然是民事合同。 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格式合同从其产生、勃兴到成为普遍的交易形式,说明其必然有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优势。它所具有的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时间和成本的价值、安全价值以及形式公平价值,是它拥有和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由其特点所决定,格式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传统民法理念中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提出严峻挑战;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大量不公平条款。因此,必须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以克服其局限性,限制其负价值。司法规制作为调整格式合同缺陷的重要途径,应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对格式合同造成的不公平予以司法救济,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实现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格式合同进行司法规制的理论、实践与经验,笔者认为,对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主要包括... 

【文章来源】:清华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第1章 引 言
第2章 格式合同的概述及价值分析
    2.1 格式合同概述
        2.1.1 格式合同的概念
        2.1.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2.1.3 格式合同的法律性质
    2.2 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
        2.2.1 格式合同的正价值
        2.2.2 格式合同的负价值
        2.2.3 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第3章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
    3.1 司法规制概述
        3.1.1 司法规制的概念和特征
        3.1.2 司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3.2 审查争议条款是否已经订入格式合同
        3.2.1 判断格式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的积极要件
        3 2.2 判断格式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的消极要件
    3.3 通过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明确有争议条款的含义
        3.3.1 关于格式合同的解释
        3.3.2 关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3.4 判定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3.4.1 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3.4.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3.4.3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3.4.4 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具体因素
        3.4.5 关于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4章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声明
个人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 王利明.  政法论坛. 1999(06)
[2]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J]. 苏号朋.  国际商法论丛. 1999(00)
[3]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J]. 苏号朋.  比较法研究. 1998(02)
[4]初论格式合同[J]. 叶知年.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02)



本文编号:342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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