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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免责条款研究 ——以我国《保险法》第44、45条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21-11-10 00:18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免责条款制度的设计,旨在排除被保险人“缔约之时”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的自杀风险;避免保险金赔付成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心里后盾。借此切断被保险人个体危险与“保险金”之关联,稀释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之意念。同时,保险人免责条款制度的设计亦相应的减少了因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公司的损失。在人身保险制度上创制保险人免责条款,有效的解决了“道德危险”与“人身可保性”之间的矛盾。然而保险人免责条款直接意味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或补偿,因此,过分的强调保险人免责事由则会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近几年来,涉及保险人拒付保险金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而很多纠纷与原《保险法》法条本身的冲突和矛盾直接相关,即便是新《保险法》的出台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一矛盾。法律条款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自杀条款”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免责条款,如不加以规制极有可能成为保险人的技术性抗辩工具。如何有效规制保险人免责条款,厘清被保险人行为是否符合保险人免责的构成要件,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是我国保险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均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论... 

【文章来源】:长春工业大学吉林省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 论文的研究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 保险立法意旨与保险人免责条款之矛盾
    (二)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之缺陷
    (三) 问题的提出——以虚拟案型和事实案例为基础
二、人身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免责条款概念厘清
    (一) 人身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及其类型化
    (二) 保险人免责条款之法律渊源及其释义
三、人身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
    (一) 自杀行为性质分析
    (二) "自杀条款"理论形成之历史沿革
    (三) 自杀条款保险人免责之法理基础
    (四) 自杀之可保性的实现机理——自杀免责期间之设置
    (五) 自杀条款之合同复效后自杀免责期间重新计算合理性探究
四、人身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条款
    (一) "犯罪",不同法领域之不同考量
    (二) 被保险人犯罪条款与自杀条款保险人免责理由之异同
    (三) 被保险人因犯罪致死情形下法条规范之缺陷
    (四) 因果关系与近因原则
    (五) 犯罪致死或致伤要件之认定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寿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研究——以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44条为分析对象[J]. 樊启荣.  法商研究. 2009(05)

硕士论文
[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 沐兰琼.安徽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4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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