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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24 00:22
  在《民法典》第580条确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6年在公报上刊载了"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从此在司法领域上率先开创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在实务中,存在着大量合同僵局的现象,若司法机关不妥善解决该问题,将会无谓地消耗当事人以及社会资源。因此,民法典有意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立,既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源起
二、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法理基础
三、对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理解
    (一)违约方在主观上并非恶意违约。
    (二)实际履行存在障碍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违约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九民纪要》中“违约方申请解除权”之评析[J]. 宁玲.  法制博览. 2020(17)
[2]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J]. 崔建远.  东方法学. 2020(04)
[3]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民法典之必要与可行[J]. 刘承韪.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
[4]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J]. 王利明.  法学评论. 2020(01)



本文编号:35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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