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欺诈投保与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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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中的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保险人才发现投保人存在欺诈投保的,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但是一方面,不可抗辩条款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降低保险人拒赔的随意性,保护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利益,因此其适用范围不能够被任意扩大;另一方面,若在投保人欺诈投保的情况下,仍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会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不符。我国保险业欺诈现象严重;保险人尽职调查能力有限;若绝对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其配套机制较为不成熟。因此,当存在欺诈投保时,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应当有所例外。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运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保险合同,但这种方法既明显违反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又与保险法倾向于肯定合同效力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宗旨不符。再者,若赋予保险人选择撤销权或是解除权的权利,保险人势必会选择更为有利的合同法行使撤销权,而放弃适用保险法解除权,后果是使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空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既存问题。事实上,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并将类型化的欺诈投保规定为例外情形的一种,能更好的解决上述冲突。首先明确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欺诈投保的界限;其次明确欺诈投保特征,即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并损害了公共政策,但是寿险中隐瞒疾病和年龄等行为则不在此限;最后将典型的欺诈投保予以类型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或虚构虚假的事故原因,又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夸大或者扩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等。通过权衡各方利益以构建完整的不可抗辩条款制度。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欺诈 合同撤销权 法定解除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2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8
- (二)现有文献综述8-12
- 一、问题的引出12-14
-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构造14-19
-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由来14
-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和价值14-15
-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15-19
- 1.适用险种16-17
- 2.适用行为17-18
- 3.适用例外18-19
- 三、欺诈投保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19-27
- (一)欺诈投保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因19-21
- 1.我国保险业欺诈现象严重19-20
- 2.适用绝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条件不成熟20
- 3.保险人尽职调查能力有限20-21
- (二)排除不可抗辩条款之适用的两种方案21-27
- 1.以合同法之撤销权撤销保险合同21-24
- 2.增设“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24-27
- 四、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欺诈投保类型化研究27-38
- (一)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欺诈投保之间的关系27-32
- 1.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欺诈投保之间的基本关系27-28
- 2.欺诈投保的特征28-32
- (二)欺诈投保的分类32-33
- 1.按照时间顺序分类32-33
- 2.按照保险的种类分类33
- (三)欺诈投保的类型化研究33-38
-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33-34
- 2.编造不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虚假的事故原因34-35
- 3.故意夸大或扩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35-36
- 4.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6-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2
- 谢辞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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