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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服务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2 12:57
  旅店服务合同是旅店经营者为旅客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由旅客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型混合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中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旅店服务合同在订立上有其法律特性。主体上,旅店需经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才能开业,旅客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形式上,旅店服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旅客可以通过预订成立一个附生效要件的合同;旅客所交押金和预付款项具有担保债权的作用;旅店服务合同在内容上有格式条款数量较多,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旅店服务合同的变更包括更换房型、增减房价、改变住宿期间、变更服务内容、改变结算方式等情形。旅客负有支付房费、合理使用旅店设施、妥善保管房间钥匙、贵重物品交付保管等合同给付义务和通知、协作、告知、遵守旅店规章制度等附随义务。违反以上义务,旅客应相应地承担补交费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店经营者负有交付客房、保管旅客寄存物品、提供旅客要求的其他服务、交付钥匙、提示旅客寄存贵重物品等给付义务和通知、照顾、...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1.3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第2章 旅店服务合同的类型定位及法律适用
    2.1 旅店服务合同的类型定位
    2.2 旅店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3章 店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3.1 旅店服务合同的主体问题
    3.2 订立旅店服务合同的形式
    3.3 旅客所交押金和预付款项
    3.4 旅店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3.5 旅店服务合同的变更
第4章 客的义务与责任
    4.1 旅客的主给付义务与责任
    4.2 旅客的从给付义务与责任
    4.3 旅客的附随义务与责任
第5章 旅店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5.1 旅店经营者的主给付义务与责任
    5.2 旅店经营者的从给付义务与责任
    5.3 旅店经营者的附随义务与责任
第6章 住宿时间的计算问题
    6.1 计算住宿时间的行业惯例
    6.2 对行业惯例合理性的法律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 梅夏英,方春晖.  法商研究. 2004(03)
[2]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 张新宝,唐青林.  法学研究. 2003(03)
[3]住店客人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辨析[J]. 罗结珍.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02(06)
[4]浅议旅店业服务的民法性质[J]. 吴培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2(09)
[5]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析[J]. 刘言浩.  法学研究. 2001(03)

硕士论文
[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D]. 路金成.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论场所主人责任[D]. 肖泽军.华东政法学院 2003



本文编号:36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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