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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定位 ——以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11-02 20:36
  业主或者开发商委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实施物业管理,已经成了当今物业管理的主流方式。这种委托型的物业管理,就是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在当今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本明确,即开发商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而业主自治组织成立后签订的委托型物业管理合同,其一方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另一方应当是业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其代为签约后,合以及同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取得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这种缔约权和合同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业主委员会的缔约行为,其法律意义在于它证实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代表业主对外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行为。在物业管理企业违约或者侵权时,业主作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单独起诉对方。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也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在业主未起诉或者在业主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最后,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而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的代表行为,也需要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在合同履行中协调相关主体的职能。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
    1.1 本文的选题意义和目的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分析框架和思路
    1.5 创新之处
2.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合同
    2.1 物业管理的性质
    2.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
3.现行法律对于物业管理合同主体的定位
    3.1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
    3.2 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
4.物业管理合同主体的重新定位
    4.1 物业管理合同主体的基本条件
    4.2 物业管理合同主体的合理定位
    4.3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5.业主行使合同权利的阻碍及解决措施
    5.1 业主行使合同权利的阻碍
    5.2 业主行使合同权利阻碍的解决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法律保护[J]. 张瑞娟,李栋.  法制与社会. 2008(15)
[2]“住改商”法律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J]. 牙海定,杨虹.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2008(02)
[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大会决议方法及效力[J]. 薛源.  法律适用. 2007(11)
[4]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产纠纷中的适用[J]. 王亚南.  法制与社会. 2007(11)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J]. 薛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05)
[6]区分所有状态下共有部分的权属归属——以《物权法》为视角[J]. 刘凯.  法学杂志. 2007(04)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外部关系初探[J]. 薛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7(03)
[8]开发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初探[J]. 薛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6(12)
[9]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06(05)
[10]公寓化建筑物的所有权构造新论[J]. 夏旭阳.  政治与法律. 2006(03)



本文编号:37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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