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专属性视域下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
发布时间:2017-07-04 02:20
本文关键词:人身专属性视域下的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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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三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三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船员工资 人身伤亡 人身专属性 债权转让 代位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大连海事大学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海商法实证研究”(2012TD030)
【分类号】:D922.294;D923.6
【正文快照】: 一、问题之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7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简单而言,该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有五种,包括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船舶营运中侵权造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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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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