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07-07 15:20
本文关键词: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归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假如合同仍然被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调整某些“契约严守”原则无法实现公平的情况,起到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稳定市场经济流转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容易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A公司诉B县政府、采砂办采矿权案就是一个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一方面,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通过对比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在风险性质特点、影响范围、风险程度、风险可预见性、当事人主观以及后果方面的不同,以及对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在适用前提、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方面的不同,力求进一步明晰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情事变更 商业风险 不可抗力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3.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绪言8-9
- 一、案情介绍9-11
- 二、案件焦点11-12
- 三、法理评析12-26
- 3.1 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与历史沿革12-16
- 3.1.1 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12-13
- 3.1.2 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13-16
- 3.2 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16-18
- 3.2.1 客观上出现了情事变更的事实16-17
- 3.2.2 时间上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履行终止之前17
- 3.2.3 主观上需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17
- 3.2.4 归责上是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17
- 3.2.5 结果上需是因情事的变更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17-18
- 3.2.6 适用上需当事入主张18
- 3.3 情事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8-26
- 3.3.1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19-22
- 3.3.2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22-26
- 四、研究结论26-31
- 4.1 本案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26-27
- 4.1.1 客观上出现了情事变更的事实致使合同履行发生经济上的不能26
- 4.1.2 风险异常程度方面26-27
- 4.1.3 预见性以及归责性方面27
- 4.2 本案不应当适用商业风险27-28
- 4.2.1 风险性质方面27
- 4.2.2 影响范围方面27
- 4.2.3 风险异常程度方面27-28
- 4.2.4 可预见性方面28
- 4.2.5 归责性方面28
- 4.3 本案不应当适用不可抗力28-31
- 4.3.1 适用前提方面28-29
- 4.3.2 罕见低水位带来的后果方面29-31
- 参考文献31-36
- 致谢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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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3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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