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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形式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9 16:04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定形式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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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合同的内容自由要 受到法律的限制一样,法律会对某些合同须采用的形式(方式) 做出规定,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合同法定形式问题。本文主要 围绕法定形式对合同行为的效力之影响,分书面形式和批准、登 记两种不同法定类型展开论述。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合同法定形式的基本理论。   本部分首先阐述 了合同形式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民法上的不同作用,对合同形式 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历史进行简要地介绍。罗马古代,法律行为均 须履行一定的方式,否则不生效力。到 17 世纪自然法思想兴起 后,法律行为以形式自由为原则,形式强制为例外。形式仅仅是 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一个附加要求,而不再起主要作用。其次对 形式强制的目的和弊端进行了分析。指出法律要求一定行为须用 特定方式的,均是为了达成一定的法律政策上的保护目的,如警 示合同当事人,促使其三思;为保存证据的需要,以利纠纷解决; 确保一定法律关系的公开性,以维护第三人利益;或出于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形式强制作为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也存在 一定的弊端,如增加了交易成本,妨碍了交易便捷等。鉴于我国 论著(包括台湾学者)都要对合同的形式在合同要件中的地位加 以明确,在本部分,本文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定形式究竟是合 72 WP=79 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还是证据要件,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 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在此并没有武断地下一结论,但 对区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作了总结。文章并 不认为二要件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而认为生效要件的欠缺可以 弥补,为后文形式欠缺的补正作了理论铺垫。最后对我国合同法 上法定形式的类型予以总结,本文采广义的合同形式概念,认为 我国所采用的形式规定主要是书面形式和批准、登记两种,确定 了本文的论域。并对书面形式的范围作出了合理界定。为了使文 章的论题更具有现实针对性,笔者还列举了我国合同法规规定采 这两种形式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二部分  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果。  本部分首 先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考察,比较其法律后果是给予程序 上的制裁(如不得强制执行、排除证人证明)和实体法上的否定 性评价(如无效、效力未定等)的优劣。然后从解释论角度对我 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法定书面形式规定进行分析、评价,以国内学 者对此的研究结论为评价对象,指出根据现行法,形式欠缺的法 律后果为合同不成立,其他观点——合同无效、合同不可强制执 行和合同的证据效力得到强化,虽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严格 根据现行法,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存在的并不一定都是 符合法理和民法精神的。所以接着从立法论出发,明确认为合同 不成立这一后果违背合同的本质,不应采用,建议民法典立法对 73 WP=80 违反法定书面形式的后果主要规定为不得以证人予以证明,辅之 以效力未定,慎用无效,在形式方面以给予当事人最广泛的意思 自治。本部分最后,对引起极大争议的《合同法》第 36 条,通 过对该规范的结构进行逻辑分析后认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补正 形式欠缺。并对如何补正法定书面形式欠缺提出了笔者的看法, 那就是不应在总则做一般规定,而应对具体合同类型分别考虑。 第三部分  登记形式与合同效力。  批准、登记是广义上的 合同形式,在第一部分已经论述。批准是国家干预私主体行为的 手段,未经批准的合同是无效的。登记与批准有很大不同。在本 部分,首先对登记形式的适用范围和登记的效力等一般理论问题 予以阐明。认为登记在债权关系、物权关系、身份关系和准物权 关系中均可适用,但主要与物权的变动有关。登记的效力也要看 各国的具体规定。如在日本民法,,登记就不具有公信力,而只具 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次,通过对物权变动三种不同立法模式 下合同的性质分析,认为在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登记是物权 合同的成立要件。依据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的理论,从意思表示入手分析,认为我国也存在物权合同。登记 相对于债权合同而言,是履行债务的行为,所以,登记与否对债 权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只是物权变动的后果不发生。最后, 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方因种种原因拒绝登记的现实提出法律 对策。文中指出,拒绝登记的,受让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并分析 74 WP=81 了登记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登记前受让人的法律地位是物权人还 是债权人因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还是形式主义而有不同。在形式 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由于物权并不因合同的成立生效而转 移,受让人是债权人。文章末尾论述了在物权双重让与的情况下,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有助于正确解决“一物二卖”纠纷。 75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3.6
【目录】:
  • 内容提要6-7
  • 前言7-8
  • 第一部分 合同法定形式的基本理论8-24
  • 一、 法律行为的形式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8-13
  • 二、 合同法定形式的地位13-16
  • 三、 我国合同法定形式的主要类型16-24
  • 第二部分 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果24-48
  • 一、 有关国家(地区)典型立法例考察24-28
  • 二、 我国现行立法评析及其完善28-41
  • 三、 对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补正41-48
  • 第三部分 登记形式与合同的效力48-65
  • 一、 登记形式的适用范围和效力48-50
  • 二、 登记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50-60
  • 三、 登记前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60-65
  • 结语65-66
  • 注释66-75
  • 参考文献75-78
  • 论文摘要(中文)78-82
  • 论文摘要(英文)82-89
  • 后记89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吕光通;论合同形式的法定[D];广西大学;2006年

2 韩子清;论合同的法定形式[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7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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