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7-08-24 02:47
本文关键词: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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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梳理日本法上差止请求权的判例、学说之变迁,研究现今民法改正大潮下的学者改正提案,可以发现日本法对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保护在不断加强,对于中国类似于差止请求权之责任方式和人格权立法或许有所启示。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日本法上差止请求权的概念。差止请求权适用的领域不只在民法。实际上,在《商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民法上的差止救济,有着六大“桎梏”,,例如用语选择模糊、实体法不完备、程序法不完备、法继受混乱等等。与金钱救济相比,差止请求权能够直接救济所保护的“价值体”,具有预防性救济机能、创造性救济机能、利他性救济机能。差止救济及其形成、实现过程,对于公害、生活妨害、名誉、隐私等案件的民事救济,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第二部分梳理了日本公害、生活妨害差止请求的判例及其发展。二战后,有关公害的判例增加了寻求事前差止请求的类型。在“大阪国际机场案”中,最高裁判所否定差止请求,之后很多诉讼以各种不同的理由判决或者裁定驳回差止请求,可谓公害差止请求的“寒冬”。而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道路噪音等问题频发,以“国道43号线案”为转机,裁判所认为“差止”所要求的违法性不同于损害赔偿,应采用受忍限度论与公共性进行利益衡量,可谓公害差止请求的新动向。之后,在“尼崎大气污染公害案”中,判决正式认可了差止请求。其后,在“名古屋南部公害案”中,裁判所支持以人格权为依据的差止请求。而都市生活建设中一些带有一定公共性特征的盈利设施,有侵害生命、身体的危险,会带来恐惧感和不安感的生活妨害。对于恐惧感,以“差止志贺原子能发电站第2号原子炉运行案”为例,可谓是生活妨害差止请求的“暖春”。地方裁判所曾肯定人格权可以作为差止请求的依据,并且判定原子炉的运行超过居民的受忍限度,认可差止请求。但随后在“P4转基因实验室案”中,恐惧感却被受忍限度论所排斥,裁判所没有认可差止请求。对于不安感,在“丸森町^胔奈颭娣諼4案”中,裁判所认可了差止请求。都市生活追求宜居环境,以“国立景观案”为例,可谓生活妨害的新动向:一审曾以不法行为作为依据认可差止请求。景观利益带有公私双重性格色彩,公法违反与否成为不扩大认可差止请求的限缩标准。最终,最高裁判所仅认可景观利益属于第709条所保护的“利益”,不属于权利。之后,在“京都船\∩桨浮敝校门泄俣晕シㄐ缘娜鲜叮坪醣砻魉痉ㄓ幸馇崾有姓ㄖ嬷谱饔谩8髦掷嘈偷呐欣蠖际艿绞苋滔薅嚷鄣挠跋欤⒔栌貌环ㄐ形械奈シㄐ耘卸弦蛩兀衔钪沟囊谰菘梢圆扇烁袢ā⒉环ㄐ形钩桑穸ɑ肪橙ㄖ钩伞
本文编号:72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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