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代位权制度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8-28 23:00
本文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代位权制度的区别
【摘要】:债权的性质决定债权人的权利处于被动地位。债权人虽为权利人,但其权利不同于物权那样:物权可以直接支配。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而且具有期限性、平等性、财产性。这五大因素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是被动的,如果债务人不诚实守信,债权人的权利很可能落空。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债权人,法律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和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然而它们是不同的制度,本文试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比较其区别,以对这两种制度有更好的认识。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关键词】: 法人 人格否认 代位权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债权人保护本属债法的范畴,合同法与担保法肩负着保护债权人的重责大任,而公司法本不必涉足债权人保护之事。那么,现代公司法为何着力保护公司债权人呢?这是由于,债法领域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抽象的法律人格,债法在保护债权人、约束债务人时,无法也不可能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身,
本文编号:74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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