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性.pdf 全文 文档投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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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 边永民[摘要] 预先防范原则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种新的处理缺少确切科学
证据的环境风险的主张。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并不明晰,虽然现在已有至少八个国际环境
条约载入了与预先防范原则有关的内容,但具体用词都不尽相同;实践中与预先防范原则有关的案例也已
经发生了数个。本文以这些为研究对象,探讨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的地位。作者认为,现在预先
防范原则还没有形成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习惯法,但很多国家愿意在处理缺少确切科学证据的环境风险时,
使用与其相关的方法或措施。 [关键词] 预先防范原则、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文件标识码:A
自 1972 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国际环境法有了快速的发展,一
些新的制度和规则慢慢形成。预先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就是为处理缺少确切
科学证据的环境风险而提出的一项新的主张。但很多国家对该原则的性质、内容和适用条件
等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这一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的地位一直是不太明确的。本文通过探询
该原则产生的历史,分析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表述和环境争议案件中被适用的情况,
探讨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的地位。
一、 预先防范理念的形成
①
预先防范原则最早源于德国和瑞典的环境法中,即“Vorsorgeprinzip ”,英文是
② ③
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也有人将其译为“风险预防原则 ”,或“预防原则 ”,笔者将其译
为“预先防范原则”,其依据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中文本。中文本是该议定书
④
的作准文本之一,在该议定书中,Precautionary approach被译为“预先防范办法 ”,所以,
本文将Precautionary principle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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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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