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源法律体系中市场化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16 10:36
【摘要】: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血液”,是当今最稀缺的生产要素。能源问题的频繁爆发让我们开始思考解决能源问题之道。解决能源问题一是需要开发新能源,但可惜该办法不能解“现实之渴”。解决能源问题的另一种办法则是进行能源市场化改革,从而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和使用效率。能源是商品,必须遵守商品的交易规则。从经济学、竞争法学和社会现实来看,市场被垄断和竞争不足有诸多弊端,即使是自然垄断行业也如此。能源法的安全、效率、公平也要求能源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既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能源安全、节能减排的需要,同时还是扩大能源工业设备、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因此,研究能源法领域的市场化规则,无论对合理开发利用能源,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地发展,还是对持久地保有能源以及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将“论能源法律体系中市场化规则”作为选题,企盼能对我国能源法体系中的市场化规则之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能源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及能源市场化规则的含义。能源市场化改革问题是于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来的。能源市场化改革既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需要,同时还是能源储备和消费脱钩的现实需要,更是更新能源工业设备、转变政府职能和确保能源安全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源领域大多被归为自然垄断领域,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经济理论将自然垄断划分为强垄断和弱垄断,并证明弱垄断具有进入市场机制的基础。能源市场化规则是指国家制定的,旨在打破能源垄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引导市场统一、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等等而作出的各种规定的总称。 第二部分,基于国际社会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市场化规则之考察,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用以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市场化规则的有益经验。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能源市场化改革之所以进行得比较迅速,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主要是因为:(1)在能源市场改革的发展初期,能源领域在追求市场化的同时,必须对该领域的自由竞争作出一定的限制;(2)政府在监管能源市场时,应实行“三个分离”:即政府的管理权与监督权的分离、政府的管理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政府的监督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3)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在提升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注重培育市场中介组织;(4)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能源市场的有效监管,并且要注意手段和界限;(5)能源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反对能源市场垄断,规则公开、程序透明是基本要求;(6)在实行能源市场化改革时,既要关注经济效益的提高,更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7)能源市场化改革必须考虑消费者的利益;(8)在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新能源方面,鼓励投资,追求开放的资本市场。 第三部分,解读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市场化规则。我国能源法律体系,是指以能源法为基本法,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能源方面的各专项立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法规为辅助,形成不同层级,界限明确,相互协调的能源法律规范总称。由于我国能源基本法的缺失,能源市场化规则目前主要体现在能源专项立法和能源行政法规方面,例如《煤炭法》、《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方面。 第四部分,阐述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市场化规则的缺陷以及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市场化规则的构想。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市场化规则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我国能源立法或者能源基本法缺失,或者立法层级较低,导致能源市场化规则相应缺失和层级较低。造成能源市场化改革的法制基础不夯实;(2)能源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正确的界定;(3)能源市场行为立法规制的缺失;(4)能源市场化立法缺乏新思维、新理念和新手段。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市场化规则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完善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级,并科学协调能源法律之间的关系;(2)正确界定能源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3)对能源市场行为进行明文规定;(4)在能源立法中树立新思维、新理念。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7
本文编号:227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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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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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7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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