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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发布时间:2016-12-3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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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侯佳儒

内容提要环境法的出现被称为“法学革命”。环境法的兴起对当代法学具有多重意义:以“流浪者”为隐 喻,分析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法发展构成的障碍,借以探讨“环境法革命”一说发端的理论根源;以“革命者”为 隐喻,试图论证“环境法革命”应当具有三重内涵,即环境法的兴起在法学的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三 个层面对传统

法学做出“革命性”突破和改变;以“守望者”为隐喻,表明环境法在当代法学研究整体发生后现 代转向的背景下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 境法学自身的范式建构和调整。 关键词环境法 环境法革命 法学范式重构

环境法的兴起被当作当代法学发展历程中的 一个重要事件。尽管产生时间晚,但环境法兴起 引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有关“环境法革 命”理论观点的提出,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价值 观念形成强烈的影响和冲击,有关环境法学与传 统法学之间的紧张与对峙、冲突与沟通、连续与断 裂的研究,一时成为热点。 那么,如何解读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的意 义?对此,本文提出三个隐喻,用来阐释新兴环境 法在当代法学体系中扮演的“角色”:(1)以“流浪 者”为隐喻,探讨传统法学与新兴环境法学之间的 紧张、冲突和对峙,以此回答“环境法革命”一说发 端的理论根源;(2)以“革命者”为隐喻,论证“环境 法革命”应当具有的三重内涵,并以此解读环境法 学对传统法学做出的“革命性”突破和改变;(3)以 “守望者”为隐喻,阐释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理 论变革和发展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新的法学范式 已在途中,要以“环境法革命”理论为突破口,实现 传统法学的“后现代转向”,实现环境法学自身的
范式建构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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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流浪者”出场:环境法兴起之初的处境

(一)环境法之为“流浪者”
美国学者B.G.常对“流浪者”一词有个解释: “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

在。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R.法尔克对
“流浪者”的注释是:“所谓流浪者,是指为了寻找

美好的、神圣的家园,坚持探索,永不满足的 人。”①结合二者,这里的“流浪者”隐喻试图说明 环境法兴起之初面临的这样一种生存境遇:渴望 归属,但生来无家可归——在传统法学帝国的疆 域,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就被传统法学范畴所拒斥,, 被传统法学价值理念所放逐,身居“边缘之境”。 环境法迄今尚属性不清、地位不明,这是环境 法身处“流浪者”处境的最好说明。凡新型法律规 范产生,须借助传统法学范畴来明确其属性、描述 其特征以使其纳入既有法学范式,环境法自不例 外;而按通常思路,这一工作的具体内容就是明确 环境法之公法、私法属性并确定其在传统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但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公法、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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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理论还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都无法使环境法地
位得到合理解释。

后文所揭示,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在世界图景、价 值趋向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环境法 无法通过简单套用传统法学范畴而轻易纳入传统 法学研究范式——“语言是存在的家”(海德格尔 语),环境法在兴起之初就无法在传统法学范畴和 话语体系下得到妥善安置,而成为被传统法学所
放逐的“流浪者”。

首先,从公法、私法划分理论来看,尽管用公 法、私法概念界分法律部门性质并非公法、私法理 论的主要价值,也非这一理论的目的和初衷,但它 却是目前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学术传统。但以 这种研究方法解读环境法,目前至少有三种观点: (1)环境法是公法②;(2)环境法兼具公法和私法 属性④;(3)环境法是社会法。可见,借助公法、私 法概念,无法给予环境法确切定位,原因在于:有 关公法、私法划分问题本身就众说纷纭,悬而未 决④,而“社会法”一词更是涵义多变⑤,它的出现 不但未使公法、私法划分问题明晰,反而使其更加 扑朔迷离——“社会法”概念就像一个筐,我们只 是在这个筐里塞进公法、私法划分理论的困惑和 悬疑问题再贴上“社会法”的标签而已。因此,即 使把环境法理解为“社会法”,也只是用“社会法” 概念包揽r公法、私法理论解释环境法时的难题,
但并未解决这些难题。

(二)“在边缘” 在传统法学帝国中,环境法无家可归;面对新 的时代背景,环境法也没有可“栖居”的理论话语 形态。环境法自产生之日起,实际上就置身一种
“边缘之境”。

对这样一种“边缘”境遇,最直观的理解来自 对当代法学研究背景下环境法发展状况的考察。 尽管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学术研究,环境法的发 展成就显著,但在发展过程中,环境法却一直不缺 少被怀疑、被声讨和被“边缘化”的危险。这其中 有来自传统法学的漠视和抵抗,也有来自环境法 学内部的质疑和抨击。这种处境,既是环境法的,
也是环境法学的,更是环境法学者面对的。究其

其次,从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来看,按学界通 识,“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 规范总和——所谓“划分标准”,系以社会关系为 首要标准,辅以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 平衡三种调整方式为补充。⑨依照这种理论,抛开 环境法调整对象问题的争议不论(Z),单说调整方 法,环境法综合运用上述多种法律调整手段,规范
体系中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事法律规范

原因,一方面,就环境法自身而论,的确有诸多理 论难题尚不明确、未有定论、有待证实;另一方面, 正如后文提到的,环境法兴起即示人以“革命者”
的形象,这难免招致其他部门法学的不解和偏见。

尤其是近年来有关“环境法调整对象论”、“环境法 革命论”和方法论上的“后现代主义”偏好,总给人 一种“时髦!太时髦”的感觉,因此有关当前的环 境法学研究——是不是华而不实的学术虚构,或者 是不是少数前卫学者的理论狂欢——这种怀疑和 困惑已经成为其他部门法学者的一种通常心态。 新兴环境法身处“边缘”境遇,感受着一种置 身边缘的“存在性震撼”——借用考夫曼的话来 说,“当人置身于此在的‘边缘状态’之前时,存在 性震撼侵袭着他。这类情势,人既不能逾越也不 能改变、依傍他们,人(或社会乃至整个人类)体验 着此在的边缘,感受着自身时刻牵挂着的世界的 非定局性……意识到这种边缘状态,发觉自身软 弱无力”⑨——这正是环境法兴起之初的经历和 体验,新兴环境法时刻感受着这样一种处境,依山 傍路,所居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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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序法规范并存,这显然不符合“部门法”划分 标准。因此,关于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 样存有争议:多数学者认定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但是原因未有明确解释;少数学者则认为环 境法不具部门法地位,国外有学者称其为“法律规 范混合体”。由于对前两种观点不能满意,也有学 者另起炉灶,提出“部门法”和“专题法”两分理论 并由此认定环境法是“专题法”:“立法围绕具体的 专题进行,从而形成一个与特定专题联系在一起
的融合数种部门法规范的专题法。”⑧

显然,无论是公法、私法概念还是法律部门划 分理论,环境法很难纳入既有的法律体系。用传 统法学范畴和法学研究方法,同样面I临困境,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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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箍擎午,2009.5
困境迫人思考。面对这种“边缘状态”,如艾

的图景改观。哲学思维模式影响着自然界在人类 视野中的形象:远古时代人类用神话解释世界,自 然界代表着神秘而不可知的力量,人类拜伏在大 自然面前,对自然充满恐惧、敬畏;进入文明社会, 理性觉醒,大自然也脱掉神秘面纱而成为人类意 图把握和认识的对象;进入近代社会,人类崇信理
性的地位至高无上,人类确信自身可“为自然立

皮克泰特所言,“迫使人去表明立场,去追问人之 此在的意义”@,对于新兴的环境法而言,这种“边 缘处境”也迫使它追问自身何以由来、所向何处, 迫使环境法寻找自身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环 境法革命”理论也由此而生:“环境法理论与实践 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需要一场变革,并且是一次 全面的变革。”cLD也正是这样,“边缘状态”不但带 给环境法“惊诧”、“怀疑”和“震撼”,给环境法“创 造了兴奋和活跃,也创造了紧张、不安全、困惑甚 至恐慌感”,也带给环境法“一个改变精神状态的 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一个开放但却麻烦的未
来”⑩。 作为“革命者”亮相: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冲击

法”,大自然在人类视野中渐渐沦为被征服、被掠
夺的对象。

受到近代哲学思维方式影响,近代法学视野 中的大自然,也一直作为与人对峙的形象呈现于 人类视野。环境法兴起于所谓“后”之现代,环境 法对自然界的理解深深地烙有后现代主义的色 彩。后现代主义者如普利高津、格里芬等都把生 态学视为后现代科学的中心,他们不再将自然仅 视为一种死的机器,而寻求在人类与自然世界之
间建立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并且认为“克服人类

作为一种理论思潮,“环境法革命”的发展迄
今历经三个阶段,表现为三种紧密联系但有区别

的研究倾向:(1)第一个阶段,“环境法革命”理论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标准,致力于对传统法学价值 选择和制度设计的检讨,既为自身理论建构根基, 又对传统部门法律制度完善提出“绿化”的建议; (2)第二个阶段,“环境法革命”理论关注环境法兴 起对法学一般理沦观念方面的影响,对构成传统 法学理论基础的“前见”、“前理解”进行批判,同时 还对构成传统法学“前见”、“前理解”的知识体系、 基本信条进行了批判和重建的尝试;⑩(3)最近的 一种“环境法革命”研究倾向,明确提出要“致力于 一场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全方位改写”⑩,要 致力于“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⑩。 作为一种理论主张,“环境法革命”理论事实
上是以批判和解构传统法学为基本理论取向,并

和自然世界问的严重对立是新科学关键任务之 一”@。与之密切相关,环境法学理论也认为“人 类只有一个地球”,协调自然与人类和谐共处、保 护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重要使命——按普利高津 和斯坦杰斯的说法,“自然以千万种声音来说话, 而我们仅仅才开始聆听”——而法学正是借助环 境法第一次倾听自然的声音,但从此也将开启法 学图示自然的新一页。 第二,环境法兴起引起动物在人类视野中的 图像改观。“动物是物”,这在传统法学视野里似 乎不言自明。但时至今日,这种观点却受到挑战。
“动物权利论”是当今环境法学极为引人注目的一

个领域:相信动物与人类一样珍爱自己的生命和 能力,和人类一样具有“平等的生命权”,因此动物

在否定传统法学理论的同时,凸显传统法学蕴含 的文化逻辑、预设观念,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 式的超越和重构。这种法学范式意义上的“革 命”,具体表现在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在世界图 景、价值取向和方法论三个层面的解构和重建。 (一)传统法学世界图景的改观 环境法的兴起改变了传统法学对人与自然、 人与自身和人与世界等关系的理解,具体而言: 第一,环境法兴起引起大自然在人类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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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享有权利,“动物权利的观念不仅具有隋感的吸
引力,还拥有理性的力量”⑩。在立法方面,1990 年《德国民法典》修正案第90条a款规定:“动物 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 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 则。”@同时该法将第一编“总则”的第二章“物”重
新命名为“物,动物”,将“物,动物”并列,由此引发 学界关于“动物权利”、“动物是不是物”、“物格”理

论、“动物应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等问题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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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探讨。对此,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民法典第 90a条是个什么也没说的规定,它只是强调了这 一不言自明的事实:即使在动物作为权利交易客 体而臣服于物权法规则时,它作为生命之存在,仍 应受动物保护法之特别保护。9Y⑩这种观念与传统
法学对动物的理解显然不同。

自然的关系,它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文学作品来

重新审视人类的传统文化并对之予以批评——探 讨人们旧有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科学技术、社 会发展模式如何影响甚至决定了人类面对大自 然、面对生态环境持有的态度和采取的行为方式; 它引导并提倡生态文学——即以人与自然关系为 主题的文学作品——的创作;它意图通过文学作
品刻画并揭示人与自然应如何相处,人应在大自

第三,环境法兴起引起人的图像改观。传统 西方法律制度崇信这样一个经济信条,追求私利 的个人行为在特定制度结构下会产生对社会有利 的结果,因此传统法学将人物化,将人视为经济动 物、唯理性的怪物。但到了当代,社会问题丛生, 仅就环境领域而论,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发展濒 临极限。这些问题从经济学分析,是经济发展与 生态环境间矛盾所致;但从有关制度设计的人性 假设层面来讲,传统制度的“经济人”假设难辞其 咎,环境问题的根源可以解释为传统制度设计的 “人性分裂或人性残缺”,在于传统法学视野中“经 济人”形象反自然、反人性。对此,环境法学者提 出要用“生态人”概念修正传统法学“经济人”模 型。∞可见,环境法学的出现使传统法学视野下人
的形象日益丰满和全面。 (--)传统法学价值选择的转向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设计的尝试,“环境法革

然中承担何种角色。在这里,用“法律领域的‘生 态批评”’比喻目前的“环境法革命”这一理论现 象,即是因为“环境法革命”思潮和文学领域的“生 态批评”学术思潮无论是探讨的主题和内在的精 神气质都极为相像,“环境法革命”的实质可以视 为——通过法律来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通过 对传统法律体系隐含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设计的批 判性反思,去揭示传统法律体系如何影响人与自 然关系的和谐共处,去探讨旧有的法学价值观念 体系是如何导致今日世界性的生态危机。
(三)传统法学思维方式的改造

“环境法革命”还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意义上的 革命。按照社会法学的观点,“法律规范只是立法 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 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法律秩序乃是 “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工程的一项 任务或一系列任务”@。以此观点视之,在对待人 与自然的关系和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向来有两种 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办法:传统法学的个人主 义思维方式和环境法所代表的整体主义思维方 式,以及与这种两种思维方式相关的解决问题的
办法。

命”论者提倡要以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建立、健 全环境法律制度,要推进可持续发展在各个法律 部门、具体法律领域的贯彻和落实,要以可持续发 展为立法目标和指导性原则,构想和设计一个有 利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绿色”法律制度体 系。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环境法学者因应时 势,提出要借助“科学发展观”来渗透和重构当代 的法律制度设计。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法革命” 是一种价值观的革命。 在环境法引发传统法学价值选择转向方面, “环境法革命”就是法律领域的“生态批评”。就本 义而言,“生态批评”是指西方社会20世纪90年 代兴起的一种文学批评理论,它的基本主题就是 “在对环境负责的精神中探讨文学与自然环境之 关系的批评”@。“生态批评”理论旨在探讨人与

基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传统法学理论 采用个人主义的眼光思考社会问题并提供法律解 决方案;而作为个人主义思维方式的延伸,传统法 学审视和解决环境问题系本着人类中心主义的思 考方式。按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定义, “一切价值均以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 验的(但不一定是由人创造的);个人本身就是目 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 段”@。个人主义有其历史价值和意义,但过度崇 尚个人主义却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人类中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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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正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文化根源;在对待环境问 题上,应当以“非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取代“人类中 心主义”观念,人与自然应和谐共存,人类应当停
止对自然的掠夺和侵略。与这种环境伦理学思想 环境法之为“嘹望者”,则是指环境法因自身特殊

境遇,在检讨自身和反省传统的过程中为我们揭 开了一个后之时代的“法律世界”,环境法发现前 方地平线浮现出一个充满希望的绿色法律世界,
不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且能够治愈传统法学

相契合,有法学学者指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 是生态危机的价值根源。伴随着从人类中心论到 生态中心论的伦理变革,人类道德共同体和权利
主体的范围从人扩展至非人类存在物。这种生态

的日久积弊和陈年旧疾。 (--)在路上的新兴法学范式 “环境法革命”理论的目标指向当代法学研究
的“范式重构”。那么,何渭“法学范式”?按语义

伦理观的转变为当代生态法学提供了伦理学基
础。”④ 可见,正如“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

分析,“法学范式”由“法学”和“范式”两个概念构 成:“法学”采取其原初语义,系“正义与非正义之 学”;“范式”则规定了理论的形式框架,对此本文 借助“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三个 范畴搭建对“范式”的解释框架。回到前文,“环境 法革命”理论也正是在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和思维 范式这三个层面对传统法学予以解构和重建。 “环境法革命”理论思潮冲击了传统法学保守 顽固的壁垒,它与传统法律制度体系、法学理论体 系构成激荡与交融、冲突与整合、断裂与继承的复
杂关系。但环境法与传统法学却非截然对立,环

义”构成当代伦理学、哲学的一个冲突焦点,分别
以“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

传统法学和环境法,也构成了两种立场鲜明的对 峙。传统法学无法以“非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方式
作为其思想基础,而环境法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

义”思维方式也不能轻易融入传统法学的概念框 架,两者的对话和沟通,正是当今法学研究中一个 引人注目的现象。
作为“守望者”定格:面向新兴 法学范式的环境法及其意义

境法提出的“重构法学研究范式”也不能被简单视 为是对传统法学单向度的否定和彻头彻尾的背 叛,恰恰相反,环境法学发展同样在传统法学的理 论逻辑中找到根基,环境法学是对传统法学的矫
正和批判性发展。当代环境法处于法学从“现代”

(一)环境法之为“守望者” 环境法兴起为当代法学揭开了一幅混乱但充 满生机的法律世界图景。由于“环境法革命”理论 思潮对传统法学的激烈批判,迫使理论界重新反 思传统法学中那些向已视为熟知的理论预设,新 兴环境法提出的种种理论问题、实践问题,也逐渐 引起其他领域学者的关注、思考和回应,新兴环境 法学提出的许多理论观念也逐渐被整合到主流法 学理论当中——我们确实看到,有一种新型的法 学理论范式正在传统法学帝国的疆域逐渐显现, 尽管面相尚未清楚,但轮廓已然依稀可辨;尽管离 我们依然遥远,但它已然上路、正在途中——而环 境法,就是驻守路边的“守望者”。 “守望”意为“看守嘹望”⑦,守望者即为“看守 者”、“嘹望者”。“看守者”、“嘹望者”,这两种身份 正好能恰当说明在当代法学的后现代转向进程中
环境法充当的角色:环境法之为“看守者”,因环境

向“后现代”过渡的转折点,处于法学发生“后现代 转向”的路口④,因此所谓的“法学范式重构”的内 涵实际上就是现代主义法学体系的“后现代转向”。 这里提出“现代主义法学范式的后现代转 向”,要特别说明三点:第一,提出这种说法,说明 本文接受这样一种“前见”,即后现代理论正逐渐 改变当下法学理论景观。第二,所谓的“现代主义 法学范式”,本文即指目前作为环境法学界抨击、 批判对象的传统法学范式。但这里将这种传统法 学范式与“后现代转向”相对应,这说明本文隐含 的第二个理论预设,即认为所谓的传统法学理论 范式即是法学的“现代主义理论”范式。第三,本
文只是提及法学范式的“后现代转向”,而没采用 “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范式”这个提法,是因为本

法以保护环境、守卫我们“绿色的家园”为己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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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还隐含第三个埋论预设,即所谓的“后现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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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理论范式”并不真实存在——至少目前如此—— 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当下的传统法学范式确实发
生了变化,确实有了某种“后现代主义”的东西,具

于我们正确把握环境法的本质和传统法律部门对 环境保护的价值,从而增强我们环境保护立法的 自觉性。深入研究“环境法革命”理论,把社会实 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新特点纳入环境法理 论并给予科学地解释,保持清醒的问题意识和开 放的研究态度,这些对新兴的环境法学研究队伍 至关重要。也唯有如此,环境法才有可能为探索 “后”之时代的法学范式转向,提供源源不断的启 示和更准确的理解。“后现代理论之所以享有盛 名,是因为它fiqjjlk战了先前的方法、理论以及概 念,并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政治视角。”∞难道我们 不可以这样认为,环境法兴起对当代法学研究之 所以意义重大,不正是因为它挑战了我们先前传 统法学的方法、理论以及概念,并提供了新的理论
视角么?

有某种“后现代主义”的精神和气质,但也仅仅如
此而已。 (三)路口的“守望者”

环境法是新兴法学范式在“路口”上的“守望
者”。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根源于现代

性的危机。作为对环境问题在制度层面的诊治和 修复,环境法自产生之El起就示人以“革命者”的
形象,坚守对现代性的反思、批判和超越的立场,

因此,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就是一种颇具“后现代” 精神、具有“后现代”气质的法律现象,环境法兴起 本身就是现代主义法学范式已然发生后现代转向
的果实和明证。

按照凯尔纳的说法:“理论话语可以解读为对
历史危机所做出的反应,对动荡的经济和技术发 展的反应,以及对先前稳定或熟悉的生活和思维 模式的解体而引发的社会和知识骚乱的反应。新
①转引自王治河《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l页。 ②参见[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 版,第3页。 ③如德国学者J.福格尔等提出。“环境法这个术语是指根据环 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和 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类的法律中,有公法, 也有私法”。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 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④参见[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 4~7页;[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 版,第ll—12页。

理论和新观念阐述了新的社会经验,因而,新兴话 语的激增意味着社会和文化正在发生着重要的转 变。”∞因此,无论是“环境法革命”理论还是后现
代理论,都非空穴来风;把环境法学与后现代理论 联系在一起,也不是偶然。环境法兴起于20世纪 60年代,与后现代理论思潮几乎有相同的时间起

点。后现代理论兴起是西方理论界对“二战”后西 方社会现实的一种积极反射,而日益恶化的环境
问题正是战后西方最引人注目的社会现实。因

⑤参见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
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 ⑥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 324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373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此,在一定意义上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的兴起为 后现代话语的正当性提供实践基础和现实依据, 后现代话语容纳了新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增量,正 好为新兴的环境法提供理论支持;而环境法植根
的后工业社会基础,也决定了它可以成为后现代

⑦关于“调整兑现论”.详见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
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52页。关于 “调整对象论”的争议,详见梅宏、郑艺群《环境资源法调整对

理论阐释的绝佳对象和最好证明。 深入研究“环境法革命”理论,感受传统法学
范式与迎面走来的新法学范式之间的紧张、对峙 和张力,在理论上有助于我们理解后现代思想如 何影响了当代法学观念又是如何改变了现实的法

象的论战——第二届福州大学中南法学论坛综述》.《西南政
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⑧龙为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lO~ll页。

⑨⑩转引自[德]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
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8页。

律世界,从而为研究整个当代法学范式的后现代 转向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在实践上,这有助

⑩吕忠梅:《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l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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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准笋干了2009.5
囝原文针对后现代主义思潮而言,本文在此处用来指代环境法
兴起即处于传统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中边缘地带这一现象。 可以发现,同一描述对后现代主义和环境法而言,都是恰当、 形象的表述.之所以如此,正如后文所论及,环境法就其与传统 法学体系的冲突『『ii言,已经暴露其具有后现代之精神、特质。 ⑩典型理论如前注蔡守秋《调整论》对传统法学基本理论预设 的研究;再如吕忠梅《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 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载《私法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一髂页。 ⑩对此观点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详细内容参见“东南圆 桌”主题研讨(《东南学术)2005年第5期)。 ⑩这一问题是目前环境法学者最为关注的一个话题。详细观
ogy”,New 12teraty

H/story,Sunmaer 1999,30(3):524.

@[美]E.博赘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美】爱德华?B.麦克莱恩:《庞德论法律》,载《罗科斯?庞德:

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69、278页。 ④转引自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④参见曹明德《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转变 ——兼论道德共同体范围的扩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2年第3期;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

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
心》,《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陈泉生《可持续发展法律初 探》,《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吕忠梅《从理性经济人到生 态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载《私法研究》第五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3页;蔡守秋《论

点参考“东南圆桌”主题研讨(《东南学术》2004年第5期)。
⑩④④[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i‘-j), 陈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3、375页。

⑩转引自李东慧《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载《民商法论丛》第
20卷,香港金桥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312页。

环境法对古代自然法学尊蕈自然精神的复兴——以“自然”
含义的演变为视角》,《当代法学》2005年第3期。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 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64页。

⑩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德J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 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④参见吕忠梅《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 典)的人性预设》,载《私法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5年版。第38~鼹页。 ⑦代表性论著,如陈泉生主持的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
判性的质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英文版前言第9页。

作者简介:侯佳儒,19r77年生,法学博士,中

“生态危机与法律革命”及其结项成果“生态与法律专题研究
丛书”;论文包括,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现代法 学)2002年第2期;李广兵:《町持续发展与地方环境立法》, 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第108~150页。 @PhiUilⅪDam,“Eeoeritieism,IAterary tlmry,and the
truth of

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法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张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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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侯佳儒, Hou Jiaru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江海学刊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2009(5)

参考文献(36条) 1.陈泉生 可持续发展法律初探[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2002(05) 2.汪劲 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期刊论文]-现 代法学 2002(02) 3.吕忠梅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期刊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4.汪劲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5.原田尚彦;于敏 环境法[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6.王治河 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期刊论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7.张文显 法理学[期刊论文]-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8.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期刊论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9.沈宗灵 法理学[期刊论文]-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 10.王为农;吴谦 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期刊论文]-财经问题研究 2002(11) 11.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2.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 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期刊论文]-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9 1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期刊论文]-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15.蔡守秋 论环境法对古代自然法学尊重自然精神的复兴--以"自然"含义的演变为视角[期刊论文]-当代法学 2005(03) 16.曹明德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转变--兼论道德共同体范围的扩展[期刊论文]-中国人民大学 学报 2002(03) 17.赵文洪 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期刊论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18.爱德华·B.麦克莱恩 庞德论法律[期刊论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19.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期刊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20.Phillips Dana Ecocriticism,Literary theory,and the truth of ecology[期刊论文]-New Literary History 1999(03) 21.李广兵 可持续发展与地方环境立法[期刊论文]22.曹明德 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期刊论文]-现代法学 2002(02) 23.吕忠梅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期刊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24.鲍尔;施蒂尔纳;张双根 德国物权法[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5.郑冲;贾红梅 德国民法典[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26.李东慧 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期刊论文]-香港金桥出版集团 2001 27.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陈钢 后现代转向[期刊论文]-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8.查看详情[期刊论文]-东南学术 2004(05) 29.查看详情[期刊论文]-东南学术 2005(05) 30.吕忠梅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期刊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31.原文针对后现代主义思潮而言,本文在此处用来指代环境法兴起即处于传统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中边缘地带这一 现象.可以发现,同一描述对后现代主义和环境法而言,都是恰当、形象的表述,之所以如此,正如后文所论及,环境法 就其与传统法学体系的冲突而言,已经暴露其具有后现代之精神、特质[期刊论文]32.吕忠梅 中国环境法的革命[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33.阿图尔·考夫曼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期刊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4.龙为球 民法总论[期刊论文]-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35.梅宏;郑艺群 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论战--第二届福州大学中南法学论坛综述[期刊论文]-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06) 36.蔡守秋 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期刊论文]-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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