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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责任的行政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23 09:16
【摘要】: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日益严重。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主体。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提出了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对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和保障实施也采取了行政调节的手段。我国对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和保障实施发展较晚,同西方国家一样,也采取了行政调节的手段对公司的环境责任进行规制并保障其实施。但是,由于我国在对公司环境责任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不足,同时,我国行政法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较深,造成了我国现阶段对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我国对公司环境责任行政规制的具体制度方面,虽然我国采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众监督、诉讼监督和环境税收调节等手段,我国的公司环境责任的行政规制仍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英国是较早对公司环境责任进行行政规制的国家。已经从立法和具体制度方面得到了完善的发展。本文通过对英国绿色犯罪制度、环境污染行政自愿赔偿制度、公司环境责任监督的公众参与制度和绿色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有利于我国公司环境责任行政规制的完善方案。首先,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健全环境保护部门与证R挡棵诺暮献骰埔约巴晟苹肪成蠹浦贫鹊热龇矫,

本文编号:248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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