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3 00:09
【摘要】: 在农业生物多样性方面,我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我国农民开发利用及培育繁育了大量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其丰富程度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些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不仅许多起源于我国,而且至今我国还大量的保有它们的野生原型及近缘种。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价值逐步被人们所重视,然而,这种价值的突显所共生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失衡。在保护方面,由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缺失,农业遗传资源只能简单的通过生物资源的形式得以保护,不仅使具有重大价值的农业遗传资源在自然的演化过程中自生自灭,而且也低估了生物资源的人为破坏对农业遗传资源所造成的影响;在利用方面,由于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的缺失,对有“绿色黄金”之称的农业遗传资源在存在极大需求的情形下,一方面导致“生物剽窃”现象横行,造成了农业遗传资源的大量流失,对粮食安全乃至经济安全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农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农业遗传资源的价值没有得以体现,造成了人们把农业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生物资源来对待,给国家经济利益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农业遗传资源作为我国的战略性和基础性资源,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生态文明背景下进行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迫在眉睫。本研究以法学为基点,融合生态学、环境资源学、生态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知识,从农业遗传资源基础理论的分析入手,提出了“农业遗传资源权”这一新的权利概念,分析了农业遗传资源权与知识产权、社区财产权、传统资源权之间的关系及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通过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立法实践,着力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两个方面进行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在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制度方面,秉持“保护生物资源就是保护农业遗传资源的理念”,依据农业遗传资源依附于生物资源这一属性,对我国现有的生物资源相关制度进行整合和重构,以准用制度、产权制度、采集和交易制度、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构建为主线,强化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与生物资源制度、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之间的关系,形成我国农业遗传资源外生环境保障的规范性法律制度体系。 在农业遗传资源的利用制度方面,秉持“以利用促保护”的理念,创新性的提出了农业遗传资源权这一产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而形成了以农业遗传资源权为核心,以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为主干,以跟踪制度和追溯制度及权利救济制度为辅助的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体系。在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的内容上包括了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惠益种类及类型、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合同范本、政府监管、利益分享机制、生物多样性基金、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救济制度等方面。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与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之间是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本研究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分别构建,保持了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在对各自具体制度作具体的规定时,确定了依据不同的情形可以进行二者之间的转化适用,保证了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与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了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与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最终形成了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的完整体系,为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走上生产、生活、生态的和谐发展之路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4;D922.68
本文编号:2572110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4;D922.6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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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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