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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管理条例》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4 09:24
【摘要】:洞庭湖区是富庶的“鱼米之乡”,周围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湖区农业生产基础雄厚,劳动力众多,加工业已有一定基础。加强洞庭湖的管理立法对保护环洞庭湖经济圈,对于加速洞庭湖区乃至湖南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洞庭湖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重点解决洞庭湖管理存在的核心问题。但就目前来讲,洞庭湖立法并不完善,给环境执法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因此,必须寻找出一个适合洞庭湖区域环境特点的立法模式。综合立法与单独立法是目前环境立法的主要途径,比较这两种立法模式,从中找出适合洞庭湖管理的模式至关重要。鉴于洞庭湖管理和保护面临极为复杂的管理关系和利益纠葛,可知综合立法加单行立法的法律体系是洞庭湖管理地方立法的最佳路径,这也是其他湖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因此,有必要由湖南省立法机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管理条例,从管理和保护的各个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彻底解决法律依据问题。通过综合立法,明确法律原则,规定管理机构、湿地保护、血吸虫病防护等基本问题,并在综合法律的指导下,统合协调各单行法律,规范洞庭湖管理行为,实现洞庭湖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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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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