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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物的诉讼资格

发布时间:2020-07-27 20:00
【摘要】:现代环境伦理观逐渐被人们所倡导,法学家们开始关注自然物的诉讼资格问题。自然物拥有诉讼资格的观点既是传统法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也可能会成为法学理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因而,对有关自然物诉讼资格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环境伦理观念在不断演进,传统环境伦理的发展以及生态中心主义的勃兴 为赋予自然物诉讼资格提供了伦理依据,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伦理加以关照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自然物不具有当事者的资格,在判决时自然物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考虑,而且自然物也无法成为赔偿金的领取人。所以环境法主体扩展到自然物是有必要的,否则其无法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环境法主体也是有可能扩展到自然物的:权利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为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存在提供了现实依据。 传统环境资源法认为环境法律关系只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资源法调整的对象。在法律部门中,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重新进行法律定位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资源法调整的对象。现在的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人与人的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其调整对象。现今,国内外有关环境资源法已含有许多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条款,美国的法律已做出濒危物种可以作为原告,和环保团体一起提起诉讼的规定。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已获得了一定的成就。 要实现自然物诉讼资格,首先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此外还要提高人类环境伦理意识。由于自然物诉讼要在赋予自然物诉讼资格和防止恶意诉讼之间保证一种平衡,就要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自然物诉讼进行限定。实体方面的条件是:存在对某些自然物或生态环境的特殊价值或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这种价值或利益正遭受威胁或损害;借鉴国外的做法,自然物诉讼可以由自然物的“亲密朋友”来行使,为保证自然物代理人的可靠性,法律应当对作为“亲密朋友”而享有诉讼资格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自然物诉讼的程序限制条件有诉讼前的通知义务、诉讼请求的限制和诉讼对象的限制。自然物诉讼资格制度的实现途径可以采取代理人的模式,可以赋予自然人、环保组织以法定权利,允许其站在自然整体或具体自然物的立场上去代替自然或自然物考虑其利益,行使其应有权利。同时,还需要构造一些辅助制度来有效实现自然物诉讼资格制度的构建,譬如设立公法财团法人和鼓励公司公益投资。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8;D9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孔曙光;“动物权利论”批判[D];中国海洋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7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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