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0-07-27 21:36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类不计后果地开采与利用自然资源使人类陷入了自我毁灭的困境,而科学发展观的创立则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指明了方向。法律作为人类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救赎的重要途径,必须适应社会伦理进步的需要,这就对自然资源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其发挥功能的不同,自然资源的存在两种价值形式: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其中,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是整个自然界在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固有属性,是自然资源区别于其他“物”的本质属性。正是自然资源的双重价值属性决定了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在空间俱乐部中,人类和各种自然资源都是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一员,既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又相互影响和作用,这是一种“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里的生态社会关系”。自然资源的能动性与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将两者置于同一思考领域,也可以在人与自然关系中将自然资源的地位提升至与人类相对的另一主体地位。根本原因是因为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以自然资源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能动性作为基础。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价值关系并不等同于传统人利用物的关系,也不同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生态化的角度来说,人之所以能成为主体,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主体——人.而自然可以成为主体是因为它满足了成为主体的条件——能动性,而“可以”成为主体,如果是在生态系统基本健康的古代,它“没有必要”成为主体,但是现在基于环保的特殊需要,它“必要”成为主体。因为只有将生态系统提升到主体高度,才能真正保护它。 最后,通过以土地资源法律体系为例,通过重新以土地双重价值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土地法律体系,正确定位土地法律的调整对象,丰富其生态保护内容,探索如何真正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D922.33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D92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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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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