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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基本原则体系之建构

发布时间:2021-01-17 05:39
  生态法的基本原则影响一国生态法的体系、内容和发展趋向,是衔接生态法的价值理念与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生态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应由生态优先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构成。在这一体系中,生态优先原则是目标性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构成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程序性原则。这四项原则构成完整而自洽的体系,为生态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指引。 

【文章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4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概述
二、生态优先原则:扬弃“协调发展”
三、风险预防原则:回应科学不确定性
四、受益者补偿原则:超越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五、公众参与原则:保障科学决策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立法的理念与路径选择[J]. 陈云霞.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8(01)
[2]生态优先理念下的环境法治体系完善[J]. 李嵩誉.  中州学刊. 2017(04)
[3]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 王灿发.  中国法学. 2014(03)
[4]风险预防原则在美国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J]. 何雪梅.  经济体制改革. 2014(01)
[5]论欧盟行政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J]. 高秦伟.  比较法研究. 2010(03)
[6]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J]. 曹明德.  法学评论. 2002(06)
[7]生态世界观与现代科学的发展[J]. 佘正荣.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1996(06)



本文编号:298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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