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刑事案件的生态修复——以江西省抚州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1-01-17 06:14
随着林木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涉林刑事案件的类型与数量不断增多,传统刑事司法实践下单一的刑罚手段已无法有效解决涉林犯罪中林木资源保护问题。林木资源天生具有可生态修复性特点,通过建立一套以林木资源生态修复性为主的机制,将很有可能实现刑罚惩治与林木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本文以江西省抚州市的涉林刑事案件为切入点,通过统计分析,总结出涉林刑事犯罪特点,分析司法审判实践的困境,指出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必要性,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对策,借此希望构建涉林刑事案件生态修复机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文章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9,2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涉林刑事案件特点剖析
(一) 犯罪类型集中化
(二) 犯罪刑罚较轻, 缓刑适用率高
(三) 林木资源生态修复效果不佳
二、司法审判实践的困境
(一) 生态修复性刑罚措施缺失
(二) 受害人索赔意愿不高
(三) 造林补种等生态修复性措施使用率低
三、涉林刑事案件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一) 有助于林业生态环境修复
(二) 有助于犯罪预防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 林木生态补偿措施作为被告人量刑情节予以重要考虑
(二) 建立法院、司法、林业三方联系制度
(三) 引入第三方保险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环境刑事司法问题研究——以古田县法院“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为例[J]. 毋郁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04)
本文编号:2982350
【文章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9,2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涉林刑事案件特点剖析
(一) 犯罪类型集中化
(二) 犯罪刑罚较轻, 缓刑适用率高
(三) 林木资源生态修复效果不佳
二、司法审判实践的困境
(一) 生态修复性刑罚措施缺失
(二) 受害人索赔意愿不高
(三) 造林补种等生态修复性措施使用率低
三、涉林刑事案件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一) 有助于林业生态环境修复
(二) 有助于犯罪预防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 林木生态补偿措施作为被告人量刑情节予以重要考虑
(二) 建立法院、司法、林业三方联系制度
(三) 引入第三方保险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环境刑事司法问题研究——以古田县法院“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为例[J]. 毋郁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04)
本文编号:298235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2982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