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用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探析
发布时间:2021-02-28 08:46
指出了目前我国不乏在遗传资源领域开展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但是相关进展并未在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领域发挥显著的作用,目前我国药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仍然没有摆脱工业文明时代法律保护传统思路的束缚。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建议完善药用植物法律保护体系,针对药用植物遗传资源单独立法;建议建立药用植物遗传资源数据库,以期保护我国药用植物遗传资源,守护自然界生命的底色。
【文章来源】:绿色科技. 2020,(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迫切性及立法实践
2.1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迫切性解读
2.2 现有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梳理
3 现有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没有单独立法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无法有效衔接
3.2 现有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4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4.1 针对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单独立法
4.2 建立药用植物遗传资源数据库以创新药用植物保护监管体制
5 结语
本文编号:3055605
【文章来源】:绿色科技. 2020,(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
2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迫切性及立法实践
2.1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迫切性解读
2.2 现有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梳理
3 现有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没有单独立法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无法有效衔接
3.2 现有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4 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4.1 针对药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单独立法
4.2 建立药用植物遗传资源数据库以创新药用植物保护监管体制
5 结语
本文编号:305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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