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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的顺位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22 23:06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同时具有民事违法以及刑事违法双重属性,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与关联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采用先刑后民与刑民并行模式处理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问题存在弊端,一方面不利于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采用先民后刑模式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弊端,是处理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的最优方案,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与司法的联动机制,保障先民后刑模式的顺利施行。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1)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刑诉讼衔接顺位规则的三种模式
    1. 先刑后民模式
    2. 刑民并行模式
    3. 先民后刑模式
二、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衔接顺位规则的选择
    1. 从司法实践看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模式的弊端
    2. 先民后刑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诉讼有效衔接的保障机制
    1. 在设区的市一级及其以上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2. 增加参与联动的部门并加强经费支持
    3. 明确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本文编号:30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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