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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公益诉讼在台湾的实践——以台湾地区废弃物清理法的规定与司法实务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22 04:43
  今日环境保护意识抬头,立法每赋予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各种职权,以及建立避免机关失灵的制度,均希冀藉由各方力量的努力,强化环境污染的防治能量,以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能永续存在。台湾地区除在环境开发阶段引进公民参与机制外,如废弃物清理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亦增加规定,赋予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一定权利,去迫使主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手段,以达成清除已出现污染与重建环境的目的。当主管机关消极不行使职权时,受害人民与公益团体得经督促程序后,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命被告主管机关,应积极采取一定的作为。如此之立法开启司法机关对于环境主管机关,就污染个案防治之裁量权行使,进行另一种形式的事后审查,有限缩行政机关消极不行使裁量权空间的效果,但有益环境保护目的之实现。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2019,35(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保护机关的职权
    (一) 环境保护主管机关防治污染职权的赋予及监督
    (二) 台湾地区废弃物清理法关于污染防治义务强制执行的权限规定
        1.选择废弃物清理应负责任的人。
        2.多元可供选择的执行手段。
二、 司法对于环境保护机关执行措施裁量权的特别审查法制
    (一) 司法对于行政裁量的一般审查
    (二) 废弃物清理法公益诉讼规定形成的特别司法审查
    (三) 高雄旗山转炉石公益诉讼案
        1.台湾地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175号判决事实概要。
        2.判决主要内容。
        3.评析。
三、 结 论



本文编号:315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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