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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及野生动物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7-10 20:43
  <正>2017年1月1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相关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困扰基层执法的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几个突出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一、关于"驯养繁殖"的界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文章来源】:森林公安. 2019,(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驯养繁殖”的界定问题
二、对于“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可随意设置
    (一) 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理解
    (二) 关于禁猎工具的理解
三、“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本文编号:327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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