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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分期赔付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29 14:19
  2017年12月,中央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分期赔付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损失责任承担方式的变通履行方式,在常常涉及巨额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有特定的法律适用性和社会需求性,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让企业分期赔付高昂的修复费用,既能保证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救济,又能让部分企业继续存活,保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性,有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损害就要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实践中,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审判人员在适用分期赔付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分期赔付的具体适用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系列规定亟待出台予以明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本文编号:330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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