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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自由界限的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06 09:30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一项环境保护义务被纳入了中国民法。今后当法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本文涉及到第9条会在何种程度上限制由民法总则第5条所保障的合同自由。为此目的,本文将借由德国法上可资比较之规定就本规定之内容和范围进行一项批判性与建设性兼备的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19,(01)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的环境保护
    (一) 原初状况
    (二) 法与政策的发展
二、德国法的规则框架
    (一) 《基本法》第20a条的国家目标规定
        1. 法律性质
        2. 构成要件保障
    (二) 德国民事法中的环境保护义务
        1. 国民对环境保护的直接义务
        2. 国民对环境保护的间接义务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
    (四) 《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的一般条款
三、《民法总则》第9条的规制内容和效力范围
    (一) 规制内容
    (二) 效力范围
结语



本文编号:332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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