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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审思与完善——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理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30 23:28
  相对完备的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是农地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存在公众参与制度形式化、法律责任制度失衡化等问题。创新生态系统为完善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全新视角:就农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形式化去除而言,应界定"公众"主体范围、更新协商民主参与模式、建立回应机制;就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衡平而言,应按主体区分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明确农地污染修复的中间责任和兜底责任。以此推动农村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 

【文章来源】: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7(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一) 农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形式化
        1.“公众”主体范围模糊, 环境意识不强。
        2. 公众参与模式不畅。
        3. 农地污染防治回应机制缺失。
    (二) 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失衡化
        1. 农地污染修复责任法规精细化不足。
        2. 农地污染防治中间责任和兜底责任缺失。
二、创新生态系统理论解决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问题可行性分析
三、创新生态系统理论对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范式革新
    (一) 农地污染防治法律主体与要素范式革新
        1. 涵盖污染者、治污者、监督者等多方法律主体。
        2. 蕴含环境要素和其他要素的互动。
    (二) 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功能与目标范式革新
        1. 农地污染防治法律促进防治系统的共同进化和自组织形成。
        2. 创新生态系统视野下的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整合创新治污, 实现利益共享和价值共赢。
    (三) 农地污染防治法律结构与边界范式革新
        1. 互补性多层次污染防治法律网络。
        2. 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下的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有开放和跨地区的模糊边界。
四、创新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路径
    (一) 去除农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的形式化
        1. 明确“公众”是私权主体且以“利益相关度”划定范围。
        2. 转向农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协商民主”模式。
        3. 构建农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回应机制。
    (二) 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的衡平调节
        1. 精细化、衡平化规制农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
        2. 明确农地污染修复的中间责任和兜底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农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适用性研究[J]. 应晨林,贺京周.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论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J]. 王彬.  环境保护. 2018(18)
[3]论农用地土壤污染法律责任[J]. 王伟.  环境保护. 2018(15)
[4]服务型、标准化及复合化:英国污染土地复垦立法的启示[J]. 赵谦,陈祥.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5]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的反思与转型[J]. 张恩典.  北方法学. 2018(03)
[6]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下的我国土壤保护立法[J]. 董景山.  兰州学刊. 2018(03)
[7]论土壤环境的保护、改善与风险防控[J]. 罗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8]基于创新生态观的科技管理模式[J]. 柳卸林,孙海鹰,马雪梅.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5(01)
[9]日本、美国土地污染治理经验分析[J]. 李俊民,李勇.  世界农业. 2014(03)
[10]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分析[J]. 王跃先,张荣慧.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



本文编号:346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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