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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三角湖泊保护立法看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技术

发布时间:2021-11-05 07:24
  立法技术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而法规起草技术则是决定立法质量的关键因素。随着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将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各界重视。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就需要提高地方性法规起草人员在立法体例的设计、规范构造、具体法规条文的表述等方面的立法技术。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9,4(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性法规起草的参与者
    (一) 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起草
    (二) 法学专业人士参与起草
二、地方立法体例结构安排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 地方立法目的确定的立法技术问题
    (二) 地方性立法的“小而全”问题
三、具体法规条款设计的立法技术
    (一) 政策性法规条款的立法技术
    (二) 构成性法规条款的立法技术
    (三) 调整性规则的立法技术
    (四) 技术规范转化为法规的技术
    (五) 解释性法规条款的起草技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浙江省河长制规定[J].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17(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J]. 张鸣起.  中国法学. 2017(02)
[3]立法技术制度化——基于法的结构及语言之视角[J]. 冯袁冰.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本文编号:347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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