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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地保护联合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8 00:44
  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执法存在执法主体林立、缺乏法律依据和长效协作机制、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执法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还需要通过立法或授权等方式明确执法主体并赋予相关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建立案件告知和移送、会商、信息共享等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技能培训,增加执法经费和技术支持等。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饮用水源地联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环境联合执法缺乏法律依据
    (二)执法主体林立
    (三)缺乏长效协作机制
    (四)执法保障能力有待提高
    (五)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饮用水源地联合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构以及政府主导的执法机制
    (三)建立长期协同工作机制
    (四)提高执法保障能力
    (五)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主要环境问题及保护对策[J]. 付青,赵少延.  中国环境监察. 2016(06)
[2]基层环保执法联动共责机制浅析[J]. 马倩云.  华章. 2013 (17)
[3]联合执法机制在区域环境利益平衡中的应用[J]. 信佳.  北方环境. 2012(02)
[4]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研究展望[J]. 颜世杰,梅亚东,张文杰.  江西水利科技. 2011(02)



本文编号:352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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