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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事故中强制清污费用请求权基础之证成——以“中恒9”轮溢油事故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2-22 00:01
  目前中国各地方海事法院对于船舶油污强制清污费用的审判实践不统一。这种不统一源自中国条约移植的缺陷和公、私法二元立法结构的划分模式。在达成清污协议的情况下,清污单位可以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向溢油责任人提起清污费用索赔。反之,清污单位只能以行政委托合同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向海事机关提出索赔。海事机关既可以启动行政强制代履行费用的收缴程序,也可以无因管理的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为基础向溢油责任人提起索赔。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1)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法法域说”证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一个例证[J]. 钱叶芳.  法学. 2017(04)
[2]论我国无因管理的司法实践[J]. 万方.  法律适用. 2016(10)



本文编号:354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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