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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基于现实考察与利益博弈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7-09-13 03:21

  本文关键词: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基于现实考察与利益博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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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跨区水污染 综合性立法 府际合作 信息共享 生态补偿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CDJXS1108220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CDJSK100196)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6
【正文快照】: 我国水环境的不断恶化特别是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事件的频发,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长期以来,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我国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行政区域的划分,使江河流域被人为的割裂为

本文编号:8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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