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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婚姻立法的调整与基层社会的稳定

发布时间:2017-10-09 16:32

  本文关键词:明清时期婚姻立法的调整与基层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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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清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封建政权极为重视婚姻立法建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加剧的背景下,国家法定的合法婚姻和民间社会的习惯婚姻产生了许多矛盾与冲突,诸如婚姻论财问题、非法强娶和典卖妻子等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婚姻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明清封建政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采取了向民间习惯让步的方式,着手对婚姻立法中部分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了某些调整。同时,民间社会也采取了向国家立法局部妥协的办法,从而实现了国家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巩固了封建政权的统治。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明清时代 婚姻法 基层社会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2JAZJD820001)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婚姻合二姓之好是一件大事,诚如《礼记·昏仪》所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因此,在古人心目中,婚姻不仅是夫妻双方个人的终身大事,而且也是双方家庭特别是男方家庭、宗族的一件大事。由于婚姻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作用,中国历代王朝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白彬;四川明代万历年间禁止早婚碑初探[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04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徐昱春;;英雄的成功与制度的失败——《席方平》中诉讼制度的社会学分析[J];蒲松龄研究;2008年02期

2 马建兴;;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之演进[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02期

3 王亚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文化探析[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2期

4 张群;;中国古代法上的“义绝”: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与反思[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01期

5 邵宇;包公传说的“神判”情节述论[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6 罗龙鑫;雷建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01期

7 董海龙;;社会转型条件下我国农村法律秩序的特征与调适初探——以民间法为视域[J];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35期

8 吕明;;国家能力不足:中国法治进程的障碍[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6期

9 赵江涛;;略论殷商神权法思想[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10 马克W,

本文编号:10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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