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制度的审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10-19 11:11
本文关键词:探望权制度的审思与完善
【摘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探望权制度确立在法律之中。立法者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子女及离婚父母的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但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未达到立法预期效果。原因在于我国探望权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从探望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揭示探望权是体现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亲权,具有主体特定性,权利义务统一性等特征;由于探望权制度确立时间短,学界对其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但从探望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探望权制度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执法体系更加完备,,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实践价值。 其次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在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部分国家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规定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立法现状,揭示了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狭窄,探望权内容规定不明确,中止的法定事由过于概括,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此项制度的运行。 文章最后主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在倡导贯彻子女最大利益优先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并提出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细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中止事由,加强司法救济力度,将探望权受阻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探望权 子女最大利益 探望权的行使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英文摘要6-8
- 引言8-9
- 1 探望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9-20
- 1.1 探望权的概念及其特征9-11
- 1.1.1 探望权体现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亲权10
- 1.1.2 探望权主体的特定性10
- 1.1.3 探望权内容的非财产性10-11
- 1.1.4 探望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11
- 1.2 探望权的性质11-14
- 1.2.1 探望权性质之争11-13
- 1.2.2 探望权兼有权利与义务性质的合理性分析13-14
- 1.3 探望权制度遵循实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14-18
- 1.3.1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渊源15
- 1.3.2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与判断标准15-17
- 1.3.3 "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是探望一权制度设立的首要考虑因素17-18
- 1.4 探望权制度的价值18-20
- 1.4.1 探望权制度的立法价值18-19
- 1.4.2 探望权制度的实践价值19-20
- 2 中外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20-30
- 2.1 境外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20-22
- 2.2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22-23
- 2.3 中外探望权制度之比较分析23-30
- 2.3.1 关于立法规定探望权的出发点23-25
- 2.3.2 关于探望权的主体研究25-26
- 2.3.3 关于探望权的内容26-27
- 2.3.4 关于探望权的中止27-28
- 2.3.5 关于探望权的执行28-30
- 3 我国探望权制度司法实践的困境30-35
- 3.1 探望权主体界定过于狭窄30
- 3.2 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30-31
- 3.3 探望权内容规定不明确31-32
- 3.3.1 探望权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31
- 3.3.2 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不统一31-32
- 3.3.3 探望权的限制规定不明确32
- 3.4 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事由过于简单、笼统32-33
- 3.5 探望权的强制措施规定缺乏可操作性33-35
- 3.5.1 对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33
- 3.5.2 在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设置上,协助执行义务界定不够明确33
- 3.5.3 对子女探望权判决的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33-35
- 4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35-44
- 4.1 扩大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35-37
- 4.1.1 应明确未成年子女也可作为探望权之权利主体35
- 4.1.2 应将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之权利主体35-36
- 4.1.3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探望权问题36-37
- 4.1.4 对其他产生探望权情形的主体规制37
- 4.2 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中止事由37-39
- 4.3 健全保障探望权运行的法律机制39-41
- 4.3.1 借鉴域外经验,确定探望权协助执行制度40-41
- 4.3.2 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41
- 4.3.3 正确适用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1
- 4.4 完善探望权制度的诉讼程序41-44
- 4.4.1 完善程序事项,将探望权制度列为——非诉案件,适用特殊程序42
- 4.4.2 确立探望权侵权之诉,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42-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9
- 致谢49-50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0-51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李震宇;和谐司法视野下当代中国探望权制度研究[D];延边大学;2011年
2 富茁;论探望权[D];黑龙江大学;2011年
3 任洪彦;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2年
4 刘海燕;中韩两国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06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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