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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发布时间:2017-10-19 12:22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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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和礼仪性,男女被分别赋予阴与阳的属性,由阴阳主从而达致和谐的法则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特质。在中国,儒家将人们追求生命不朽的努力纳入礼教的轨道,通过婚姻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标,实现生的永恒。与佛教放弃家庭,脱离尘世修行和基督教对婚姻的消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不同,古代中国人是将婚姻作为人世的起点而加以肯定和规范。源自中国的国家统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模式为古代东亚社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接受,它使得东亚诸国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由此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中国古代 婚姻家庭 继承 法律 精神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6年一般项目(06JA820042)《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从〈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阶段科研成果
【分类号】:D929;D923.9
【正文快照】: 一在古代中国,婚姻更像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是为继嗣和联姻而缔结。婚姻的意义和功能一直被界定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P·665),这是一个宗法的观念。中国的婚姻从观念形态到制度设计、从婚姻生活到价值取向都是宗法性的。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宗教对婚姻的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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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仁义,张静;东晋皇室婚姻初探[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2 蒋枝偶;;论近代变革中的昆明城市居民婚嫁消费[J];保山师专学报;2005年06期

3 陈小勇;论片意离婚难及其对策[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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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柳龙飞;李芬兰;;论古龙作品中的漂泊主题[J];辽东学院学报;2006年01期

6 张佩国;私产的发育和共有的习惯——改革以来长江三角洲农民家庭财产关系的实践形态[J];东方论坛;200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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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袁雪石;姓名权本质变革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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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平;;近代娼妓的信仰及其神灵[A];近代中国社会与民间文化——首届中国近代社会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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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扬;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2 郑f媐,

本文编号:106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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