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发布时间:2017-10-24 00:04
本文关键词: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更多相关文章: 彩礼 返还 制度 研究 兼论 禁止 买卖婚姻 婚姻 索取 财物
【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意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复函》)第3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聘金或聘礼",依其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公开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②"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1951年10月8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处理的指示》)第l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意和早婚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3日)(以下简称为1951年(聘金或聘礼的
【共引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谭英;论婚约中信赖利益[D];吉林大学;2007年
2 范喜敏;婚约的法律探析[D];兰州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08601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1086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