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疾
发布时间:2017-10-25 04:33
本文关键词:论“疾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效果
【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2款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下简称“禁婚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禁婚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尚无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同时,由于我国亲属法立法的滞后,并不与医学的发展、观念的更新保持同步,这进一步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适用法律的混乱和说理的匮乏与谬误。 本文以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界定为论证起点,引入法学方法论的方法对现行法进行分析、论证。从而明确禁止结婚疾病的范围。并在该问题界定明确的前提下,借鉴先进的医学成果、更新的理论观念,对此问题进行“疾病”类型化的分析梳理,讨论该“疾病”在当代社会有无作为禁婚疾病的必要,进而对“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要件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弱化“疾病”这一概念,将其纳入相关考量标准进行分析。还原“禁婚疾病”患者结婚的本真面貌和应有理念,合法、合理、有效地保护“禁婚疾病”患者的利益。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以“提出问题——问题界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 第一部分,通过比较司法实践中的两类典型判例,引出本问题在司法界的矛盾现状。归纳出矛盾的根源,具体到现行法,其矛盾焦点应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第2款以及第10条第3款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理解。 第二部分,我国《婚姻法》对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立法对此问题也没有从正面予以回答,导致本问题需要解释论层面的深入研究和论证,通过对《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笔者对“禁婚疾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第三部分,在“禁婚疾病”明确的前提下,对“禁婚疾病”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借鉴先进的医学成果、更新的理论观念,进而对“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要件进行反思和批判。 第四部分,在“疾病”不作为禁止结婚要件的基础上,弱化“疾病”这一概念,对婚姻法第10条第3款认定婚姻无效的原因进行反思与批判,分析“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将“疾病”纳入相关考量标准,从而确定婚姻的效力。
【关键词】:禁婚疾病 禁婚要件 婚姻无效 法律漏洞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11-12
- 第二章 作为禁止结婚要件的“疾病”12-20
- 一、禁婚要件13-14
- 二、“疾病”作为禁婚要件的历史沿革14-17
- 1、建国前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法律规定14-15
- 2.1950 年《婚姻法》中的禁止结婚疾病15-16
- 3.1980 年《婚姻法》中的禁止结婚疾病16-17
- 4.2001 年《婚姻法》中的禁止结婚疾病17
- 三、禁婚疾病的界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7-20
- 1、现行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7-18
- 2、“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界定18-20
- 第三章 疾病作为禁婚要件的理论检讨20-32
- 一、指定传染病作为禁婚疾病的检讨20-26
- 1、艾滋病作为禁婚疾病的检讨20-22
- 2、麻风病作为禁婚疾病的检讨22-24
- 3、通过性行为传播的传染病作为禁婚疾病的检讨24-25
- 4、非性行为传播的传染病作为禁婚疾病的检讨25-26
- 二、严重遗传病是禁婚疾病的检讨26-29
- 1、我国将“严重遗传性疾病”纳入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原因26
- 2、婚姻和生育关系对立法的影响26-28
- 3、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禁婚疾病的批判28-29
- 三、相关精神病是禁婚疾病的检讨29-31
- 1、我国将精神病列为禁婚疾病的理由29-30
- 2、精神病是禁婚疾病的批判30-31
- 四、结论:“疾病”不应作为禁婚要件31-32
- 第四章 “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32-41
- 一、因禁婚疾病而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第3款批判33-36
- 1、婚姻无效33-34
- 2、“患有禁婚疾病婚后尚为治愈”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34-36
- 二、精神病与民事行为能力36-39
- 1、民事行为能力36
- 2、婚姻行为能力36-38
-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相应限制行为能力:婚姻无效38-39
- 三、隐瞒重大疾病与婚姻欺诈:婚姻的撤销39-40
- 四、因疾病导致的婚姻破裂:离婚的标准40-41
- 第五章 结论41-43
- 参考文献43-4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6-47
- 后记47-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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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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