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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侗族婚姻习惯法中探讨我国事实婚姻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02 17:36

  本文关键词:从侗族婚姻习惯法中探讨我国事实婚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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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或撤诉的,应判决离婚。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笔者生活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由于婚姻的缔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婚姻法都存在不同之处,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存在,如果仅按照现有规范简单的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实婚姻问题,势必对该地区的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以及侗族地区婚姻缔结的形式等情况,期望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找到解决保护事实婚姻的最佳途径。学界对于事实婚姻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对于侗族婚姻习惯法的研究较少,对于侗族婚姻习惯法与事实婚姻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原因之一是侗族人口聚居地区范围较小,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关系,婚姻关系的健康稳定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的和谐稳定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转。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会给婚姻关系带来积极作用进而维系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稳定,反之则会对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整个人类社会都非常重视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和控制,以期维护社会成员的婚姻关系来保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稳定。婚姻关系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合体,它的起源甚至先于人类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不可忽视一个区域的社会习惯对其本地区的婚姻关系的影响,如果国家在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时,不尊重这些客观存在,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正是基于此认识,以侗族婚姻习惯法为切入点,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事实婚姻保护的不足之处,分析我国应该采取有条件认可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原因以及相关认定制度的构建,为今后立法作出改进参考。同时对在国家法律未作出修改之前侗族地区如何处理事实婚姻问题提出建议。除导论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事实婚姻进行基本的概述,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对事实婚姻和其他婚姻状态进行区分。分析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现状,理清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演变并对事实婚姻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第二章,阐述侗族婚姻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并指出其对侗族地区婚姻状况的影响,同时对侗族地区事实婚姻的现状进行论述,包括事实婚姻存在的形态以及原因。第三章,论述侗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保护之间的冲突,重点指出现行立法缺陷导致侗族地区对于事实婚姻处理的司法困境。第四章,通过以上章节的分析,得出对于事实婚姻在立法、司法上应采取有限度的承认其效力并给予其与法律婚同等的保护力度的结论。并提出利用自治州的变通权处理目前侗族地区事实婚姻的司法困境的建议。
【关键词】:事实婚姻 侗族习惯法 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9;C955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4
  • 导论14-17
  • 一、问题的提出14-15
  • 二、选题的意义15
  • 三、研究相关动态15-16
  • 四、论文预期目标16-17
  • 第一章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17-23
  • 第一节 事实婚姻基础理论概述17-21
  •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17-18
  •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8-20
  • 三、事实婚姻的性质20-21
  • 第二节 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司法状况21-23
  • 一、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司法的演进21-23
  • 二、对我国现阶段事实婚姻立法的评析23
  • 第二章 侗族婚姻习惯法概述23-32
  • 第一节 侗族习惯法概况24-25
  • 第二节 婚姻的缔结25-30
  • 一、通婚范围26-27
  • 二、婚姻缔结方式27-29
  • 三、婚姻的缔结程序29-30
  • 第三节 婚姻的解除30-32
  • 一、婚姻的自然解除30
  • 二、婚姻的人为解除30-31
  • 三、禁止性规定31-32
  • 第三章 侗族婚姻习惯法制约下侗族地区的事实婚姻状况32-37
  • 第一节 侗族地区事实婚姻现状及原因分析32-34
  • 一、侗族地区事实婚姻现状32-33
  • 二、侗族地区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分析33-34
  • 第二节 侗族地区事实婚姻状况下的司法困境34-37
  • 一、侗族地区婚姻与国家法律婚之间的异同34-35
  • (一) 相同之处34
  • (二)不同之处34-35
  • 二、侗族地区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的司法困境35-37
  • 第四章 对以侗族地区为代表的民族地区事实婚姻问题解决之建议37-47
  • 第一节 健全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必要性37-40
  • 一、现实生活的需要37-38
  • 二、历史传统的惯性推动38
  • 三、婚姻法私法性的要求38-39
  • 四、婚姻价值衡平选择的必然39-40
  • 第二节 事实婚姻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40-42
  • 第三节 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2-45
  • 一、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42-44
  • 二、建立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44
  • 三、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制度44-45
  • 第三节 对现阶段侗族地区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的建议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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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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