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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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
发布日期: 2014-05-17 发布:
2013年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爱情是一种强烈的情感,人们对爱情的最终追求往往是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共叙美满幸福的人生。爱情是人人都渴望的,婚姻也是男女两性之间永久结合与生活的象征和保证,但是在实际生活过程中,人们在对高品质、高质量婚姻不断追求的同时,却不断的发生有碍婚姻发展和延续的行为,如婚外恋、婚外同居等现象,导致爱情破裂以及家庭破裂等问题的出现。为解决上述问题,降低相关问题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婚姻法》对此进行进行相应修正,并将夫妻忠诚义务纳入婚姻法总则当中,以约束相关行为的发生。本文就新《婚姻法》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展开分析和论述,并对当前我国婚姻法中相关的规定展开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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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婚姻法》 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关系 婚姻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人们对于爱情有着非常强烈的欲望,婚姻则是爱情的延续与发展,婚姻具有极高的神圣性。但是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得婚姻的神圣性遭到侵犯。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制定和出台,在夫妻双方忠诚义务方面予以了修正和完善,以起到对夫妻双方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作用,对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正常的家庭生活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要性
婚姻是保持和确定男女双方永久生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忠诚义务的履行,也是确保家庭和睦的基本保障。夫妻忠诚义务具有一般的人格权心智,如果夫妻一方出现违反和破坏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等问题,都会对对方的人格尊严进行侵犯,,从而严重影响到夫妻生活的正常秩序。尊严是人与生俱来所具有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该和需要享受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尊重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夫妻双方的关系的维持,则必须以相互的尊重为前提。当夫妻之间一方出现了侵害对方人格尊严的现象出现,必然会导致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因此,夫妻双方之间必须要履行忠诚义务,双方之间履行必要的忠诚义务,才能够真正确保夫妻生活的有序进行,维持家庭的和睦与安定。
一般来说,人们普遍认为配偶权包括同居权、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以及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等等,这也是婚姻确立之后双方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转变,人们对配偶权认识和理解的加深,导致夫妻忠诚义务的争议不断加大。首先对于夫妻忠诚义务范围的鉴定上,国内外学者保持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在立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国家在婚姻法的实践和探讨的过程中,逐渐从过分性解放以及离婚自由的方向转变为提倡复归家庭、忠诚为本,由此可见夫妻忠诚义务对于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丰富的,新《婚姻法》以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从我国社会现状和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并吸收了国外相关法律的特征,对婚姻法的规定范围和内容进行不断强化,以更好的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我国新《婚姻法》中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并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禁止拥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并且要求双方必须要相互尊重。新《婚姻法》就婚姻救助措施以及婚姻法律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指出当夫妻一方出现侵害对方尊严的现象发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民事赔偿,从而对我国一夫一妻制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新《婚姻法》出于对个人婚姻以及家庭的尊重,避免法律对于公民个人生活领域的影响和干涉,新《婚姻法》对于居民婚姻生活中的部分敏感问题持高度尊重态度,重视对公民的人文关系,强调公民婚姻中的道德自律,将法律作为公民婚姻生活的辅助工具,倡导夫妻双方应该相互信任、相互族尊重,相互保持忠诚,以确保婚姻生活的有序开展。新《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婚姻法》对于居民婚姻生活的态度,充分表现出我国法律制度对公民的尊重,符合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在我国新《婚姻法》当中,指出由于重婚以及配偶同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并由过错方进行承担。新《婚姻法》中的这一规定,是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相关救济措施,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配偶同他人同居的界定上应该同偶尔的婚外性行为进行区分,这也是从人的约束能力以及心理现象的角度来综合考虑的。
三、总结
新《婚姻法》中就夫妻忠诚义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完善和丰富,对于现代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家庭生活的开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夫妻忠诚义务的法律限制方面,对于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和处理方面,新《婚姻法》应该充分体谅受害方的心理,在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补偿的同时,应该重视对受害方的心理补偿,制定公开道歉制度,从而提升夫妻忠诚义务的宣传力度和关注程度,确保服务忠诚义务的实际履行。□
(作者: 江山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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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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