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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18-02-13 08:41

  本文关键词: 第三人 干扰 性质 责任 认定 出处:《南京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观念与生活方式发生了突破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20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浪潮使得人们的思想如沐春风,性解放与婚恋自由意识的快速增强逐渐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及婚姻生活以致膨胀、泛滥,这给追求情感刺激与精神愉悦的“不安分”之人提供了土壤,也给“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提供了空间。但我国现行法律发展相对于这一迅速蔓延的不良风气显得滞后,尚未建立完善的规制体系加以遏制,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求法无门”,因此,构建相应的追究机制与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进行主体、行为、性质与责任方面的认定研究,界定干扰婚姻关系的主体范围与行为划分,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该侵权行为之侵权客体、法律责任等备受争议问题进行探究,结合域外法观察,揭示出我国在认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方面的立法现状与法律缺失,针对性的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提出个人完善建议,重在强调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从法律规制角度加以重视,呼吁加快建设第三人干扰行为之规制体系步伐,为合法婚姻关系保驾护航,守住婚姻家庭道德的最后防线,使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更好地遏制不良现象,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本文共分六部分,约25000字。第一部分课题研究背景与案例研析。该部分阐述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结合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例揭示我国就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方面立法的进步之处与缺陷所在。第二部分认定干扰婚姻关系的主体范围与行为类型。将“第三人”与相关概念作区分,深入分析特殊情形中的主体认定,同时对第三人的干扰行为进行类型划分。第三部分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进行性质认定。定性此种干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分析该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并通过比较分析关于侵害客体之争议,探究该侵权行为之权利基础。第四部分对第三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进行责任认定。结合域外法比较观察,进一步指出我国在该行为法律责任界定上存在的模糊、争议之处,用以明确界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建议。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主张构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追究机制,完善受害方权利救济体系。第六部分为结语。针对目前社会上“第三者横行”的不良风气与普遍存在的婚姻危机,单纯依靠道德加以调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进行科学明确的法律认定是理性构建追责机制的重要基础,与已有优秀研究成果不同,本文侧重讨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定,试图为我国加强相应的法律规制,遏制不良现象做好理论铺垫。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 the concept of social life and the way of life have changed , this kind of change has been fully reflected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third party . It also points out that the third party points out that the third party interferes with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 The third part points out that the third party should interfere with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3期

2 冉克平;;论配偶权之侵权法保护[J];法学论坛;2010年04期



本文编号:150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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