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
本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立法 缺失 出处:《法学家》2006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本文作者认为,鉴于现代人权理论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应成为独立的一类家庭暴力,但其伤害后果的认定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相当多的家庭暴力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止和处理,作者提出对于非犯罪性的家庭暴力,其身体伤害程度的认定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抓痕、红肿、淤伤等来判断;也不应孤立地看待某一暴力行为,而应关联地看待不同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相互增强危害性的效果。至于法律救济,作者主张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待赔偿财产。此外,救济方式的丰富和细化也应在法律修订的考试范围之内。
[Abstract]:The author holds that, in view of the modern human rights theor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the subject scope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ese law needs to be expanded, and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scope of legal marriage and family. It should be extended to de facto married families and even to all cohabiting families. Mental violence should become an independent kind of domestic violence, but the determination of its injurious consequences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by the law.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not stopped and dealt with because the degree of injury falls short of the standards set forth in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regulations,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non-criminal domestic violence be addresse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egree of physical injury can be judged by the existence of scratches, redness, bruises, etc. Nor should a certain act of violence be viewed in isolation. As for legal remedies, the author advocates amending the curr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o allow compensation within marriage. In addition, the enrichment and refinement of relief methods should also be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aw revision examination.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分类号】:D923.9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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